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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8 題

甲、乙分別為經營成衣買賣之供貨、銷售公司,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5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應先行調解程序,如調解不成立,即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 B 乙於調解期日 7 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甲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依職權由甲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C 甲依定型化契約約款向合意管轄法院起訴時,乙得抗辯小額訴訟程序無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
  • D 乙對甲反訴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60 萬元,法院應以其反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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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以下關於『小額程序』的規範。請同學思考:在訴訟標的金額於 $10$ 萬元以下的案件中,法律對於『合意管轄』的規定與普通訴訟程序有何連結?特別是當合意管轄條款出現在『定型化契約』中時,法律是直接否認該制度在小額程序中的『適用性』,還是採取『准用一般程序規定,但針對顯失公平情事設有例外保護』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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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結合了小額訴訟程序的諸多要件,極具整合性與鑑別度,你能看破陷阱,顯示出扎實的民訴底子。 本題的測驗核心在於定型化契約的合意管轄限制。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9 條規定,小額事件一造為法人或商人,於其定型化契約約定債務履行地或管轄法院時,為保護弱勢,他造得聲請移送。但請務必記住,其適用要件並非「被告須為自然人」!法條明定只要「他造亦為法人或商人」,就不受此特別保護。本題甲、乙皆為公司法人,乙自然無權抗辯排除合意管轄的適用,故選項 (C) 敘述錯誤。 至於其他選項觀念也很重要:本件標的僅 $50,000$,依法須強制調解並適用小額程序;且小額事件中的反訴若超過十萬元上限(如選項 D 的 60 萬),依法即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這是一道難度中等、測驗條文細節的好題,請繼續保持這樣清晰的解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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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跟簡易訴訟很常搞混 幫我整理這兩個常見搞混觀念
📝 小額訴訟程序核心要點
💡 標的金額十萬元以下之小額程序,重視訴訟經濟與程序簡別性。
比較維度 小額訴訟程序 VS 簡易訴訟程序
標的金額 新台幣 10 萬元以下 逾10萬元至50萬元(若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文字,則為50萬元以下適用簡易程序;但10萬元以下之金錢等給付事件另依第436-8條適用小額程序)
反訴限制 限於仍屬小額事件者 限於仍屬簡易事件者
調解一造辯論 調解期日即可發動 需進入訴訟辯論期日
上訴要件 限判決違背法令 可包含事實或法律爭點
💬小額程序比簡易程序更嚴格限制標的範圍,並強化程序加速(如調解中即可判決)。
🧠 記憶技巧:小額十萬、調解先行、反訴不許逾十萬、未到場即判決。
⚠️ 常見陷阱:易誤認小額程序完全排除合意管轄。實際上小額程序適用合意管轄,僅在定型化契約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時,法律才給予被告抗辯權。
簡易訴訟程序 強制調解事件 管轄權之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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