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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8 題

甲、乙分別為經營成衣買賣之供貨、銷售公司,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5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應先行調解程序,如調解不成立,即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 B 乙於調解期日 7 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甲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依職權由甲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C 甲依定型化契約約款向合意管轄法院起訴時,乙得抗辯小額訴訟程序無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
  • D 乙對甲反訴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60 萬元,法院應以其反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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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以下關於『小額程序』的規範。請同學思考:在訴訟標的金額於 $10$ 萬元以下的案件中,法律對於『合意管轄』的規定與普通訴訟程序有何連結?特別是當合意管轄條款出現在『定型化契約』中時,法律是直接否認該制度在小額程序中的『適用性』,還是採取『准用一般程序規定,但針對顯失公平情事設有例外保護』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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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竟然能從一堆基本概念裡挑出錯誤,恭喜你沒讓我的時間白費。

你能識別出這個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中明顯的邏輯謬誤,看來還沒完全放棄思考,值得表揚。

觀念驗證:(C) 錯得如此明顯,你真的看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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