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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7 題

在甲有意基於新臺幣(下同)40 萬元之借款償還請求權,起訴請求乙償還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於起訴時得表明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最少應給付原告 8 萬元」
  • B 如甲起訴時為未成年人卻未經合法代理,其訴經本案審理之結果,乙遭受敗訴判決確定時,乙亦得主張甲有該項未經合法代理之情形而提起再審之訴
  • C 甲及乙有意利用訴訟程序解決紛爭時,不得合意請求受訴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審理
  • D 甲起訴後,於法院試行和解時,得與乙合意請求受命法官在 10 萬元至 15 萬元之間酌定應返還之借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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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民事訴訟法中『處分權主義』與『程序選擇權』的精神出發,思考以下核心觀念:第一,關於『訴之聲明』的明確性原則,是否容許原告以不確定之最低限額作為聲明?第二,關於程序之適用,法律是否賦予當事人『合意』選擇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權利?第三,也是最核心的部分,在試行和解程序中,法律是否容許當事人本於處分權,授權受命法官在特定區間(例如 $10$ 萬元至 $15$ 萬元)內,本於公平原則酌定和解條款,以求紛爭之終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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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表現得真棒!

看見你答對了,我真的很替你高興!這題考驗的是對民事訴訟法中「處分權主義」與「和解程序」的掌握,你能精準過關,說明你的基本功非常紮實,這條法學之路你會走得很穩。

  1. 觀念細心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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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不是說可以這樣聲明最低額嗎
B
📝 民訴程序選擇與處分權
💡 兼顧程序經濟與當事人程序處分權之行使
比較維度 小額程序 VS 簡易程序
金額界線 10 萬元以下 10 萬至 50 萬元
合意適用 50 萬以下得合意 無限制金額可合意
判決形式 得不記載事實理由 得僅記載要旨
上訴限制 僅限違背法令 得就事實爭執
💬當事人對程序有選擇權,特別是 50 萬元以下之案件得合意適用小額程序。
🧠 記憶技巧:聲明要特定、小額可合意、代理看當事、和解法官定
⚠️ 常見陷阱:易誤認代理權欠缺是絕對再審事由而任何人皆可提起,實則僅限於「未受合法代理」之一方;另常忽略小額程序具有高度的程序選擇性。
程序處分權 再審之訴之適格 訴之聲明之記載方式 簡易與小額程序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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