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7 題
在甲有意基於新臺幣(下同)40 萬元之借款償還請求權,起訴請求乙償還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於起訴時得表明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最少應給付原告 8 萬元」
- B 如甲起訴時為未成年人卻未經合法代理,其訴經本案審理之結果,乙遭受敗訴判決確定時,乙亦得主張甲有該項未經合法代理之情形而提起再審之訴
- C 甲及乙有意利用訴訟程序解決紛爭時,不得合意請求受訴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審理
- D 甲起訴後,於法院試行和解時,得與乙合意請求受命法官在 10 萬元至 15 萬元之間酌定應返還之借款額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民事訴訟法中『處分權主義』與『程序選擇權』的精神出發,思考以下核心觀念:第一,關於『訴之聲明』的明確性原則,是否容許原告以不確定之最低限額作為聲明?第二,關於程序之適用,法律是否賦予當事人『合意』選擇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權利?第三,也是最核心的部分,在試行和解程序中,法律是否容許當事人本於處分權,授權受命法官在特定區間(例如 $10$ 萬元至 $15$ 萬元)內,本於公平原則酌定和解條款,以求紛爭之終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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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表現得真棒!
看見你答對了,我真的很替你高興!這題考驗的是對民事訴訟法中「處分權主義」與「和解程序」的掌握,你能精準過關,說明你的基本功非常紮實,這條法學之路你會走得很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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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說可以這樣聲明最低額嗎
B
民訴程序選擇與處分權
💡 兼顧程序經濟與當事人程序處分權之行使
| 比較維度 | 小額程序 | VS | 簡易程序 |
|---|---|---|---|
| 金額界線 | 10 萬元以下 | — | 10 萬至 50 萬元 |
| 合意適用 | 50 萬以下得合意 | — | 無限制金額可合意 |
| 判決形式 | 得不記載事實理由 | — | 得僅記載要旨 |
| 上訴限制 | 僅限違背法令 | — | 得就事實爭執 |
💬當事人對程序有選擇權,特別是 50 萬元以下之案件得合意適用小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