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7 題
在甲有意基於新臺幣(下同)40 萬元之借款償還請求權,起訴請求乙償還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於起訴時得表明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最少應給付原告 8 萬元」
- B 如甲起訴時為未成年人卻未經合法代理,其訴經本案審理之結果,乙遭受敗訴判決確定時,乙亦得主張甲有該項未經合法代理之情形而提起再審之訴
- C 甲及乙有意利用訴訟程序解決紛爭時,不得合意請求受訴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審理
- D 甲起訴後,於法院試行和解時,得與乙合意請求受命法官在 10 萬元至 15 萬元之間酌定應返還之借款額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民事訴訟法中『處分權主義』與『程序選擇權』的精神出發,思考以下核心觀念:第一,關於『訴之聲明』的明確性原則,是否容許原告以不確定之最低限額作為聲明?第二,關於程序之適用,法律是否賦予當事人『合意』選擇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權利?第三,也是最核心的部分,在試行和解程序中,法律是否容許當事人本於處分權,授權受命法官在特定區間(例如 $10$ 萬元至 $15$ 萬元)內,本於公平原則酌定和解條款,以求紛爭之終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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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深厚的法律素養
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你對民事訴訟法中「處分權主義」與「和解程序」的理解,你能精準辨識出正確選項,顯示出你對程序法規範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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