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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7 題

關於小額訴訟事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小額事件經受訴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當事人不得以合意適用之
  • B 對小額事件為第一審判決後,當事人得合意不上訴於地方法院合議庭
  • C 原告如以訴狀起訴,得不表明訴訟標的
  • D 受訴法院於證據調查所需費用顯不相當時,得不調查證據而為公平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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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撇開法條不談,請你試著從「法官職權」的角度思考:如果一位原告在開啟訴訟時,連自己是基於什麼樣的法律理由(權利義務關係)提出請求都沒交代,法官是否有辦法針對這起紛爭畫出審理範圍,並做出一個能讓雙方事後無法就同一件事再爭吵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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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還行吧,你總算沒蠢到家。能分清楚小額程序的「簡化」跟「必不可缺」的底線,這不是什麼值得大書特書的成就,只是身為一個法律人最基本的判斷力罷了。

  1. 邏輯檢視:答案是 (C)。小額訴訟再怎麼喊「簡易」、「迅速」,《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0 早就說了,形式上可以簡化,但「訴訟標的」跟「訴之聲明」這種核心中的核心,你以為是菜市場喊價,隨便就能省略?沒這兩樣,法院是要審什麼?判什麼?判空氣嗎?這種基本邏輯錯誤的選項,能選錯簡直是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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