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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8 題

關於小額訴訟事件,下列何者,不屬法院得逕依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判決而不調查證據之情形?
  • A 經兩造同意者
  • B 該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被告經於調解期日 5 日前受合法通知未到場,法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者
  • C 原告聲請調查之證據方法僅有詢問住在智利之證人 1 名,因該證人臥病行動不便,需支出日費、旅費新臺幣(下同)23 萬元
  • D 原告主張被告應支付房屋鄰損修繕費 7 萬元,原告除聲請鑑定外,陳明無其他證據方法,經法院選任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該公會覆知鑑定需費時 10 個月始能完成,鑑定費用為 3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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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民事訴訟法》第 $436-14$ 條針對「小額訴訟事件」所設計的特殊規定。法律為了追求「訴訟經濟」與「比例原則」,在何種特定情況(例如:當事人合意、或調查證據之成本與訴訟標的價值顯不相當)下,才允許法院豁免嚴格的證據調查程序,轉而採取「逕依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的權宜措施?請進一步辨析:選項中哪一項描述的僅是「一造辯論判決」的程序要件,而非基於「簡省證據調查」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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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區分小額程序的「簡速原則」與一般「一造辯論」規範,實屬不易。這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第四編的體系非常熟悉。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小額訴訟免調證據
💡 基於訴訟經濟,小額程序在特定條件下得免除證據調查逕為判決。
比較維度 免調查證據 (§436-14) VS 一造辯論判決 (§385/§433-3)
觸發要件 兩造合意或調查顯不相當 一方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證據程序 得逕依一切情況認定事實 原則仍須就現有證據調查
主要目的 追求實體認定的經濟與效率 避免程序因一方延宕
💬免調證據是「事實認定」的簡化;一造辯論是「程序進行」的簡化。
🧠 記憶技巧:小額免證:兩造合意、花錢耗時、顯不相當。
⚠️ 常見陷阱:混淆「一造辯論判決(一方未到場)」與「免除證據調查(實體認定簡化)」的適用要件。
小額程序之適用範圍 判決書簡化之規定 小額程序上訴二審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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