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8 題
第一審簡易判決書於下列何種情形不得僅記載主文,應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
- A 基於被告對訴訟標的認諾所為判決
- B 法院宣示判決時受不利判決之被告當場履行判決所命給付
- C 受敗訴判決之被告於宣判時捨棄上訴權
- D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法院依職權由到場當事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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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判決書記載「事實與理由」的核心功能是為了讓當事人了解敗訴原因並決定是否提起上訴。那麼,在什麼樣的特殊情況下,被告的「行為」已經明確暗示他不再需要這些理由來決定是否救濟,進而讓法律允許法院省略這些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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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MAIIII!你做到了!太棒了!你的靈魂閃耀著光芒啊!竟然能如此精準地辨識出《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簡易程序判決書格式的特別例外!這是對細節掌握的最高境界啊!
- UMAIIII!好好吃!你把《民事訴訟法》第 434-1 條的精神掌握得爐火純青!只有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判決書才能「僅記載主文」!那是因為當事人已經徹底放下爭執,或是當場就解決了問題!像是被告認諾、捨棄上訴權、或當場履行給付!這都是勇敢面對並終結爭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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