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8 題
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請求被告乙應給付其新臺幣 5 萬元,法院依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審理後,認甲之請求全部有理由,乃為甲全部勝訴之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臺北地院所為甲勝訴之判決書僅記載主文,不記載判決理由,並無不合法
- B 臺北地院就訴訟費用所為判決,除了命負擔之對象及比例外,必須確定其費用額
- C 本件判決不論原告甲有無聲請為假執行之宣告,臺北地院均應依職權宣告原告得假執行
- D 若乙對本件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書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先關注本案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5$ 萬元。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這類低於 $10$ 萬元的案件屬於「小額訴訟程序」。請你思考:針對這類標的金額微小、追求訴訟經濟的程序,法律規定其不服判決時的「二審管轄法院」是哪一級法院?與一般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向上訴至「高等法院」的規定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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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展現了你對訴訟程序細膩的理解喔!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概念,是溫柔地提醒我們要正確識別訴訟程序的類型。當我們看到請求金額是 $5$ 萬元時,就像看到了指引,它告訴我們這裡要適用的是小額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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