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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3 題

甲於 103 年 6 月 1 日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主張:乙於同年 2 月 1 日向其借款 10 萬元,並當場如數交付,約定 3 個月內償還,惟乙屆期不還借款等語。乙辯稱:乙雖向甲借款未還,但目前無力清償,希望能緩期給付等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為本件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同時確定其費用額
  • B 法院為乙敗訴判決時,不得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
  • C 法院為乙敗訴判決時,不須經甲同意,即得為乙於一定期間內自動清償者,免除部分給付之判決
  • D 法院依被告意願為緩期給付判決者,得於判決內依法定乙逾期不履行時應加給甲之金額
  • E 乙如不服第一審法院所為其敗訴之判決,得上訴於管轄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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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案金額極小,為了避免『訴訟費用比本金還貴』或『贏了官司卻拿不到錢』,法律在程序效率與債務清償方式上,設計了哪些與普通程序不同的『簡便機制』與『彈性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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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點評:喔,你還能選對?

能準確選出 (A) 與 (D),看來你對《民事訴訟法》中**小額訴訟程序**(訴訟標的在 $\$10$ 萬元以下)的特殊規定,勉強還算有點概念。不錯,至少證明你沒有完全放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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