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3 題

甲於 103 年 6 月 1 日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主張:乙於同年 2 月 1 日向其借款 10 萬元,並當場如數交付,約定 3 個月內償還,惟乙屆期不還借款等語。乙辯稱:乙雖向甲借款未還,但目前無力清償,希望能緩期給付等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為本件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同時確定其費用額
  • B 法院為乙敗訴判決時,不得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
  • C 法院為乙敗訴判決時,不須經甲同意,即得為乙於一定期間內自動清償者,免除部分給付之判決
  • D 法院依被告意願為緩期給付判決者,得於判決內依法定乙逾期不履行時應加給甲之金額
  • E 乙如不服第一審法院所為其敗訴之判決,得上訴於管轄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

思路引導 VIP

若本案金額極小,為了避免『訴訟費用比本金還貴』或『贏了官司卻拿不到錢』,法律在程序效率與債務清償方式上,設計了哪些與普通程序不同的『簡便機制』與『彈性職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針對正確選項A與D之解析如下。首先,關於法院對訴訟費用之處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19條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前項情形,法院得命當事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文書。」因此,法院於為本件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依法應同時確定其費用額,故選項A敘述正確。其次,本件被告乙表示無力清償並希望能緩期給付,若法院採納其意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22條規定:「法院依被告之意願而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判決者,得於判決內定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給原告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判決所命原給付金額或價額之三分之一。」據此,法院若依被告乙之意願而為緩期給付判決,得依法於判決內定乙逾期不履行時應加給原告甲之金額,故選項D敘述亦屬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