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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7 題

債權人甲起訴請求債務人乙清償借款 100 萬元,第一審判決命乙給付甲 30 萬元,駁回其餘 70 萬元之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以書狀向法院表示:為優先追求程序利益,如判決其敗訴,其不再上訴云云,則甲於上訴期間內仍得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 B 乙合法提起上訴,甲就敗訴之 70 萬元部分雖合法捨棄上訴權,該敗訴部分仍未於其捨棄上訴權時確定
  • C 在乙就敗訴之 30 萬元部分已合法提起上訴之情形,甲如捨棄上訴權,應得乙之同意始發生效力
  • D 甲合法捨棄上訴權後,於上訴不變期間屆滿前,仍得提起上訴,此時應視為其撤回為捨棄上訴權之意思表示,以保障甲之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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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借貸關係』的完整訴訟中,若法院只判准一部分,而當事人其中一方對此結果表示不服並提起了上訴,此時『整個案件』在法律狀態上,是否還能被視為已經徹底終結而具有不可變動性(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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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關鍵是溫柔地理解「上訴不可分原則」「移審效力」。想像一下,當乙對他認為不公平的 30 萬元判決提起上訴時,由於這筆借款本身是單一的訴訟標的,整份判決就像一艘船,會完整地被移審到上級法院。這表示,甲那部分 70 萬元的請求,也跟著一起,還沒有完全塵埃落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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