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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0 題

甲以乙為被告提起請求返還借款之訴訟,乙自認有收受甲交付之款項,但抗辯該款項並非基於消費借貸關係,甲無借款返還請求權,若前開抗辯無理由,則以對甲之同額債權予以抵銷。第一審判決認甲對乙有借款返還請求權,但乙所為抵銷抗辯可採,而駁回甲之訴。甲、乙均不服,各自提起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於上訴狀內僅記載不服原判決,但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者,原第一審法院無須命補正,應逕認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上訴
  • B 甲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命甲補正,甲未補正,卷宗送至第二審法院後,審判長仍應再定期命補正,於甲逾期未補正時,法院始得裁定駁回甲之上訴
  • C 乙因債權經抵銷始獲勝訴判決,仍屬受不利判決,有上訴利益
  • D 乙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第二審法院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乙提出理由書,如乙逾期未提出,審判長得命乙以書狀說明理由,逾期未說明者,第二審法院應裁定駁回乙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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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民事訴訟法中,關於『抵銷抗辯』之判斷是否具有特殊的 $既判力$ 效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2 項之規定,若被告因抵銷而獲勝訴,其用以抵銷之債權在法律上是否會因此消滅?這種情況是否符合訴訟法上對於 $上訴利益$ 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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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總算沒蠢到家,勉強沾上核心邊緣

這題你「碰巧」答對了 (C),至少證明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能看出抵銷抗辯在「上訴利益」這問題上的特殊性,嗯,勉強算你對訴訟標的與既判力關係有點模糊的輪廓吧。

  1. 概念檢視:為何 (C) 沒爛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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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利益與抵銷抗辯
💡 被告因抵銷抗辯獲勝訴判決,因實質債權消滅而具上訴利益。
比較維度 一般勝訴判決 VS 抵銷勝訴判決
判決結果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不存在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不存在
既判力範圍 僅限於訴訟標的(主文) 包含抵銷之債權額(民訴第400條第2項)
上訴利益 被告無上訴利益 被告有上訴利益
實質損害 被告無任何財產權損失 被告對原告之債權實質消滅
💬抵銷勝訴判決因具備既判力導致被告債權消滅,故例外承認被告有上訴利益。
🧠 記憶技巧:抵銷勝訴有利益,補正程序不能省,上訴費用原審駁,二審理由可後補。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判決結果是「駁回原告之訴」,勝訴的被告就絕對沒有上訴利益,忽略了抵銷造成的債權實質損失。
既判力之主觀與客觀範圍 上訴程式之補正 形式不利益與實質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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