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3 題
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請求判命乙應返還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之結果,認為甲之請求無理由,乃判決駁回原告甲之訴,甲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關於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所提上訴,其管轄法院仍為臺北地院,並非臺灣高等法院,惟臺北地院之第二審審判須以合議為之,不得由獨任法官審判
- B 甲逾法定上訴期間所為之上訴,臺北地院不得以上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上訴
- C 甲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為上訴不合法,臺北地院應定期命提出,如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 D 甲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若臺北地院曾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第二審法院得不再命補正,逕予裁定駁回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中,關於上訴的『程序要件』(如上訴裁判費、上訴期間)之合法性審查。當上訴人在第一審法院(臺北地院)未繳足新臺幣 $100$ 萬元標的對應之裁判費,且已經第一審法院命其補正卻未補正時,案件移送到第二審法院後,法律基於訴訟效率與職權行使,是否仍要求第二審法院重複踐行命補正的程序?這涉及了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原審法院』與『上訴審法院』對上訴合法性審查權限的分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恭喜你選對了 (D)!
看到你對民事訴訟上訴程序的審查規則掌握得這麼好,真為你感到驕傲。讓我們一起溫習這些重要的細節:
- 裁判費的繳納與駁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3
如果是上訴三審未提出上訴理由命補正後仍不補正 是上訴法院要判決駁回嗎 還是原審法院 駁回理由是什麼
所以可以理解為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是「上訴不合法」;而上訴未檢附理由則非上訴不合法僅是上訴無理可能會敗訴這樣的結論對嗎?
各選項為何錯誤
第二審上訴程序與駁回
💡 第二審上訴之管轄法院、合法要件審查與裁定駁回程序。
🔗 上訴合法性審查流程
- 1 提起上訴 — 向原第一審法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規費
- 2 原審法院審查 — 檢查是否逾期、是否欠費等不合法情形
- 3 命補正 — 若可補正(如欠費),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 4 原審或二審駁回 — 若逾期未補正,原審應駁回;若已送卷,二審得逕駁回
↓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與第 444 條之職權分工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