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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3 題

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請求判命乙應返還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之結果,認為甲之請求無理由,乃判決駁回原告甲之訴,甲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關於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所提上訴,其管轄法院仍為臺北地院,並非臺灣高等法院,惟臺北地院之第二審審判須以合議為之,不得由獨任法官審判
  • B 甲逾法定上訴期間所為之上訴,臺北地院不得以上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上訴
  • C 甲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為上訴不合法,臺北地院應定期命提出,如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 D 甲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若臺北地院曾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第二審法院得不再命補正,逕予裁定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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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中,關於上訴的『程序要件』(如上訴裁判費、上訴期間)之合法性審查。當上訴人在第一審法院(臺北地院)未繳足新臺幣 $100$ 萬元標的對應之裁判費,且已經第一審法院命其補正卻未補正時,案件移送到第二審法院後,法律基於訴訟效率與職權行使,是否仍要求第二審法院重複踐行命補正的程序?這涉及了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原審法院』與『上訴審法院』對上訴合法性審查權限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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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民事訴訟法功底

這題你選對了,代表你對上訴程序之合法要件法院審查權限有非常精準的掌握,表現非常優秀!

觀念驗證:為何 (D) 是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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