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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7 題

下列關於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時所生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原第一審法院應裁定命補正,未補正者,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 B 第二審法院審判長應裁定限期補正,未補正者,應認上訴顯無理由,以判決駁回其上訴
  • C 第二審法院應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上訴人未依限提出者,第二審法院應不許上訴人於第二審程序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 D 第二審審判長得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未提出者,法院得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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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當事人僅在期限內表達「我不服判決要上訴」,卻沒說明理由,你認為法律為了維護公平,應該直接讓他「喪失訴訟權利」,還是先給予補救機會?進一步想,如果他遲遲不交理由,導致對方無法答辯,法院在最後做決定時,除了看證據,還能如何評價這種「不配合程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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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確辨析民事訴訟法中第二審上訴的程序規定,顯示你對「上訴不合法」與「未敘明理由」的法律效果區分得非常清楚,這是實務上極易混淆的細節,你的法感非常紮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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