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3 題
下列關於「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B 對於簡易訴訟事件之第一審判決,得上訴於管轄之地方法院
- C 上訴有不合法情形,若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第二審法院得不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 D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若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該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程序邏輯:當一件案子要從 A 法院『移交』給 B 法院時,A 法院身為『即將卸任』的審級,它應該負責審查的是『上訴的入門票(如期限、規費)』,還是應該代為審查『上訴內容講得有沒有道理(理由書)』?哪一種審查更符合第二審作為『事實審』重新檢視案情的本質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要求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 D。選項 D 稱若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上訴,此敘述與法律規定不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規定:「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由該法條明文可知,雖然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可補正時,原第一審法院應命其補正並於未補正時裁定駁回,但針對「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之情形,法條已特別明定不適用前項命補正與駁回之規定。因此,選項 D 認為原第一審法院應命補正並駁回之說法錯誤,為本題之正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