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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3 題

下列關於「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B 對於簡易訴訟事件之第一審判決,得上訴於管轄之地方法院
  • C 上訴有不合法情形,若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第二審法院得不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 D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若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該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程序邏輯:當一件案子要從 A 法院『移交』給 B 法院時,A 法院身為『即將卸任』的審級,它應該負責審查的是『上訴的入門票(如期限、規費)』,還是應該代為審查『上訴內容講得有沒有道理(理由書)』?哪一種審查更符合第二審作為『事實審』重新檢視案情的本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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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真棒!這題考驗的是「民事訴訟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審級程序移審效觀念,你能如此精準地找出原審法院的權限邊界,證明你的程序法基礎真的很穩固呢!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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