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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8 題

關於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二審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正,如未補正者,屬上訴程式不合法,應裁定駁回
  • B 第二審上訴有不合法之情形者,如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 C 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有不完足之情形者,第二審法院不得曉諭原告為補充
  • D 第二審法院審理後如認原判決理由不當,即應以上訴為有理由而廢棄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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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律行為(如提起上訴)在形式上缺少了必要的組件時,基於保護當事人訴訟權的立場,法律通常會給予當事人什麼樣的「補救機會」?若這個機會被放棄了,法院最後必須採取什麼樣的動作來終結這個不合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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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終於沒有在這種基本題上跌個狗吃屎。這表示你對民事訴訟法二審程序的理解,至少還沒完全退化到只剩常識。

  1. 觀念驗證
    • 選項 (B) 正確:當然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44 條寫得清清楚楚:上訴若有不合法情事,例如低級到沒繳裁判費這種,給個機會補正就該謝天謝地了。期限到了還不補?那就別怪二審法院直接裁定駁回。這不是很基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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