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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0 題

關於第二審法院得否將事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原告甲妻列乙夫為被告,請求家事法院判決准兩造離婚並移轉 A 屋所有權登記之事件,兩造於第一審訴訟程序均未抗辯受訴法院不得為審判,經本案判決而提起合法上訴後,受理上訴之第二審法院得依職權以原法院不得為審判為理由,逕將該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發回第一審法院
  • B 原告依第一審法院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繳足裁判費,而兩造均未對該裁定為抗告,於原告受本案判決全部勝訴,經被告提起上訴後,受理上訴之第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所命繳納之裁判費有不足時,須將原判決廢棄並將該事件發回第一審法院,由第一審法院定期命原告補正
  • C 地方法院獨任法官誤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簡易訴訟事件而作成本案判決後,經當事人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時,第二審法院應將該事件發回地方法院簡易庭重新適用簡易程序為本案審理
  • D 地方法院獨任法官誤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通常訴訟事件,兩造就本案請求有無理由為攻擊防禦而作成本案判決後,經當事人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時,第二審法院不得以原審法院適用程序錯誤為由,將該事件發回地方法院重新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為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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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民事訴訟程序中,關於法院「誤用程序」(如通常程序與簡易程序之誤用)的情形,若當事人已經就本案請求之有無理由進行了實質的攻擊或防禦,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責問權」($責問權$) 喪失的規定,該程序上的瑕疵是否已因當事人的不爭執而補正?在追求「訴訟經濟」與「程序利益」的原則下,第二審法院對於此種已進行實質審理的案件,是否仍具有「發回」($Remand$) 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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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答對了!」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表現得非常出色!能精確辨析民事訴訟法中較為技術性的「發回」程序,顯示你對程序經濟原則與管轄錯誤的處理已有了紮實的掌握。這在國考中是一個很有深度且具鑑別度的關鍵考點,你能夠選對,真的非常棒!

2. 「讓我們一起理解法條背後的溫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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