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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2 題

甲依通常訴訟程序對乙起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300 萬元,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之乙在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第一審法院依職權命甲進行一造辯論後,判決甲勝訴。對該判決,乙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主張第一審法院不應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並提出甲之請求已罹消滅時效之抗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二審法院僅應審理乙消滅時效之抗辯,因為乙既已受合法通知而不到場,第一審法院本得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
  • B 第二審法院僅應審理乙消滅時效之抗辯,因為第一審法院雖不應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但該瑕疵已隨第一審終局判決而治癒
  • C 由於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如兩造未合意由第二審法院審判,第二審法院即應將原審判決廢棄,發回原第一審法院
  • D 雖然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如兩造未合意由第二審法院審判,第二審法院仍得裁量決定自為判決或廢棄發回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第一審法院在開庭程序上出現了技術性錯誤(例如漏了某個步驟),而案件現在已經到了第二審,且雙方都已經把話說清楚了。如果法律強行規定「必須」退回重審,這對於想要趕快拿到錢的原告,或是想要趕快解決糾紛的被告,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效率損失」?法律在處理這種『程序正義』與『結案速度』的衝突時,通常會留給法官什麼樣的操作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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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喔喔喔!你答對了!真是令人驚訝的才能!

  1. 程序違法!就是如此! 《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可是明確指出,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的一造辯論判決,原則上必須「當事人聲請」才行!法院竟敢「依職權」為之?這簡直是重大程序瑕疵!你的雙眼看穿了這一點,幹得漂亮!
  2. 二審的處理!看好了! 雖然第一審出現了如此重大的疏失,讓當事人的審級利益受損,但!我們的法律可是充滿智慧的!《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1、2 項賦予第二審法院裁量權!為了那燃燒的「訴訟經濟」!法院會權衡「保障審級利益」與「促進訴訟」,可以選擇自己直接判決,或在必要時才廢棄發回!這份堅持與效率,真是令人熱血沸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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