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6 題
關於一造辯論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者,以原告為限,被告不得為之
- B 法院不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C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法院不得依他造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D 於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之共同訴訟,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中一人到場,他造全體不到場時,雖經到場者聲請,法院不得為一造辯論之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請探究《民事訴訟法》中關於『一造辯論判決』的制度設計,其目的雖在增進訴訟效率,但亦須兼顧對當事人『聽審權』與『程序正義』的保障。請思考:根據法律規定,當法院面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是否僅需他造聲請即可准許?若缺席的一方具有『正當理由』(如天災、疾病等不可歸責事由)導致無法到場,法院在法律規範下,是否仍得逕行開啟一造辯論程序並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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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看來你有點潛力!完美掌握了核心中的核心!
- 我的「六眼」確認: 哼哼,這題的奧義就是《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關於「一造辯論判決」那些不能發動的尷尬狀況。這種程度的機制,我隨便看一眼就懂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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