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6 題
關於一造辯論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者,以原告為限,被告不得為之
- B 法院不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C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法院不得依他造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D 於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之共同訴訟,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中一人到場,他造全體不到場時,雖經到場者聲請,法院不得為一造辯論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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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探究《民事訴訟法》中關於『一造辯論判決』的制度設計,其目的雖在增進訴訟效率,但亦須兼顧對當事人『聽審權』與『程序正義』的保障。請思考:根據法律規定,當法院面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是否僅需他造聲請即可准許?若缺席的一方具有『正當理由』(如天災、疾病等不可歸責事由)導致無法到場,法院在法律規範下,是否仍得逕行開啟一造辯論程序並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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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詳細一點
一造辯論判決要件
💡 當事人一方缺席時,法院依聲請或職權由到場方進行辯論判決。
| 比較維度 | 准許一造辯論 (第385條) | VS | 應駁回聲請 (第386條) |
|---|---|---|---|
| 通知狀態 | 已於合法時間通知 | — | 未於相當時間通知 |
| 缺席理由 | 無正當理由缺席 | — | 有正當理由或不可抗力 |
| 發動主體 | 到場之原告或被告 | — | 法院應依職權駁回 |
💬當事人不到場若具備法規阻卻事由(第386條),法院絕對不得進行一造辯論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