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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6 題

關於一造辯論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者,以原告為限,被告不得為之
  • B 法院不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C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法院不得依他造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D 於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之共同訴訟,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中一人到場,他造全體不到場時,雖經到場者聲請,法院不得為一造辯論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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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探究《民事訴訟法》中關於『一造辯論判決』的制度設計,其目的雖在增進訴訟效率,但亦須兼顧對當事人『聽審權』與『程序正義』的保障。請思考:根據法律規定,當法院面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是否僅需他造聲請即可准許?若缺席的一方具有『正當理由』(如天災、疾病等不可歸責事由)導致無法到場,法院在法律規範下,是否仍得逕行開啟一造辯論程序並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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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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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詳細一點
📝 一造辯論判決要件
💡 當事人一方缺席時,法院依聲請或職權由到場方進行辯論判決。
比較維度 准許一造辯論 (第385條) VS 應駁回聲請 (第386條)
通知狀態 已於合法時間通知 未於相當時間通知
缺席理由 無正當理由缺席 有正當理由或不可抗力
發動主體 到場之原告或被告 法院應依職權駁回
💬當事人不到場若具備法規阻卻事由(第386條),法院絕對不得進行一造辯論判決。
🧠 記憶技巧:一造聲請或職權,正當理由必止步;合一確定看同造,一人到場視全體。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有原告可以聲請,或忽略法院必須在「再次通知仍不到場」時才能依職權發動。
合意停止訴訟 合一確定共同訴訟 訴訟上之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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