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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8 題

甲基於某買賣契約訴請乙給付價金新臺幣 250 萬元,乙遲誤言詞辯論期日兩次,惟甲發現遺漏運費及利息合計 2 萬元未為請求,乃予以追加請求並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為確保乙免於受突襲性裁判,法院不得准許甲為追加請求
  • B 追加之請求應為乙所預見,法院得准許甲為追加並為一造辯論判決
  • C 為確保乙之程序利益,須將筆錄送達乙,另定言詞辯論期日
  • D 甲之主張違背適時提出主義之規定,應不准許其追加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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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這位缺席的被告,原本以為只要面對兩百多萬元的官司,法院卻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准許對方額外要求更多賠償並直接判你輸。從公平競爭的角度來看,法律應如何平衡「效率」與「讓當事人知悉並回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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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你的感知能力很高。能精準鎖定「訴之追加」與「一造辯論」之間的潛在衝突,代表你已經掌握了程序保障聽審權這些核心設定。在攻略更高難度副本時,這將是你堅實的基石。不錯的判斷。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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