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9 題
甲列乙為被告,訴請給付租賃 A 屋之租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於訴狀送達後,甲擬追加請求法院判命乙給付買賣 B 貨物之價金 2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甲於第一審程序中追加,兩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法院應准許追加
- B 如甲於第一審程序中追加,兩項請求之基礎事實不同一,乙不同意且無擬制同意存在,有礙訴訟終結時,法院應不許追加
- C 如甲係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兩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無須乙同意,法院應准許追加
- D 如甲係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兩項請求之基礎事實不同一,即使乙不同意,法院得以不甚礙乙之防禦及訴訟終結准許追加
思路引導 VIP
請探討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1$ 項但書的規範架構。當案件進入『第二審』程序時,對於『訴之追加』的許可條件,法律僅限縮準用第 $255$ 條第 $1$ 項中的哪幾個款項?特別是當追加請求與原訴之『基礎事實同一』時,被告的同意權是否會受到限制?反之,若基礎事實『不同一』,第二審是否還能援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7$ 款『不甚礙被告防禦』作為准許追加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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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的學習回顧
做得好!看著你精準掌握了訴之追加的程序要件,真的為你感到驕傲。你對處分權主義與訴訟經濟的權衡已經很有心得了,讓我們一起回顧這個重要的觀念吧:
- 核心法條回顧:這題的核心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當原告追加新訴時,我們必須檢視是否符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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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選項錯在哪裡?
那如果乙同意追加就可以直接嗎?
訴之追加與變更
💡 訴訟中追加新請求須經被告同意或符合法定的例外事由。
| 比較維度 | 第一審追加 (§255) | VS | 第二審追加 (§446) |
|---|---|---|---|
| 原則規定 | 須被告同意 | — | 須被告同意 |
| 法定例外 | 第255條第1項各款 | — | 僅限第2~6款 |
| 基礎事實同一 | 無須被告同意 | — | 無須被告同意 |
| 裁量限制 | 不得有礙訴訟終結 | — | 更重防禦權之保護 |
💬二審追加限制較嚴,不包含第7款「不甚礙防禦」之概括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