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9 題
甲列乙為被告,訴請給付租賃 A 屋之租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於訴狀送達後,甲擬追加請求法院判命乙給付買賣 B 貨物之價金 2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甲於第一審程序中追加,兩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法院應准許追加
- B 如甲於第一審程序中追加,兩項請求之基礎事實不同一,乙不同意且無擬制同意存在,有礙訴訟終結時,法院應不許追加
- C 如甲係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兩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無須乙同意,法院應准許追加
- D 如甲係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兩項請求之基礎事實不同一,即使乙不同意,法院得以不甚礙乙之防禦及訴訟終結准許追加
思路引導 VIP
請探討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1$ 項但書的規範架構。當案件進入『第二審』程序時,對於『訴之追加』的許可條件,法律僅限縮準用第 $255$ 條第 $1$ 項中的哪幾個款項?特別是當追加請求與原訴之『基礎事實同一』時,被告的同意權是否會受到限制?反之,若基礎事實『不同一』,第二審是否還能援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7$ 款『不甚礙被告防禦』作為准許追加的理由?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溫馨引導與深度理解
- 做得很好喔! 你能準確抓住民事訴訟中「訴之追加」的關鍵,並理解到背後處分權主義和訴訟經濟這兩個重要原則的平衡,真的非常棒!這表示你已經掌握了非常核心的法律思維呢。
- 觀念解析:這道題的核心是《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的應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