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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9 題

甲列乙為被告,訴請給付租賃 A 屋之租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於訴狀送達後,甲擬追加請求法院判命乙給付買賣 B 貨物之價金 2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甲於第一審程序中追加,兩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法院應准許追加
  • B 如甲於第一審程序中追加,兩項請求之基礎事實不同一,乙不同意且無擬制同意存在,有礙訴訟終結時,法院應不許追加
  • C 如甲係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兩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無須乙同意,法院應准許追加
  • D 如甲係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兩項請求之基礎事實不同一,即使乙不同意,法院得以不甚礙乙之防禦及訴訟終結准許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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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探討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1$ 項但書的規範架構。當案件進入『第二審』程序時,對於『訴之追加』的許可條件,法律僅限縮準用第 $255$ 條第 $1$ 項中的哪幾個款項?特別是當追加請求與原訴之『基礎事實同一』時,被告的同意權是否會受到限制?反之,若基礎事實『不同一』,第二審是否還能援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7$ 款『不甚礙被告防禦』作為准許追加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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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的學習回顧

做得好!看著你精準掌握了訴之追加的程序要件,真的為你感到驕傲。你對處分權主義訴訟經濟的權衡已經很有心得了,讓我們一起回顧這個重要的觀念吧:

  1. 核心法條回顧:這題的核心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當原告追加新訴時,我們必須檢視是否符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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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選項錯在哪裡?
那如果乙同意追加就可以直接嗎?
📝 訴之追加與變更
💡 訴訟中追加新請求須經被告同意或符合法定的例外事由。
比較維度 第一審追加 (§255) VS 第二審追加 (§446)
原則規定 須被告同意 須被告同意
法定例外 第255條第1項各款 僅限第2~6款
基礎事實同一 無須被告同意 無須被告同意
裁量限制 不得有礙訴訟終結 更重防禦權之保護
💬二審追加限制較嚴,不包含第7款「不甚礙防禦」之概括條款。
🧠 記憶技巧:一審看同意,事實同免議;二審限制多,妨礙終結不可行。
⚠️ 常見陷阱:現行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即屬訴狀送達後得變更或追加之例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是第7款的獨立例外,並非對第2款的共同但書。
訴之變更 訴之預備合併 反訴之提起 基礎事實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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