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1 題
原告甲基於買賣標的物交付請求權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交付某名畫一幅,經第一審判決甲勝訴後,乙提起上訴;在第二審法院審理中,該名畫遭火燒毀,甲乃以情事變更為由,改為請求乙返還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所為返還價金之請求,非屬訴之變更,應屬合法
- B 倘第二審法院認甲所為返還價金之請求為無理由時,其判決主文應撰寫為甲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 C 倘第二審法院認甲所為返還價金之請求為有理由時,應將原判決廢棄
- D 甲如徵得丙及乙之同意,得在第二審主張系爭名畫係遭丙放火燒毀,而追加丙為被告請求其賠償損害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先釐清:在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中,因標的物毀損而將訴之聲明由原本的『交付標的物』改為『請求返還價金』,這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訴之變更』。當此種變更在第二審被准許後,原有的第一審判決效力會如何變化?更關鍵的是,若原告欲在第二審程序中『追加新被告』(例如第三人丙),為了平衡『訴訟經濟』與維護當事人的『審級利益』(即在每一審級皆有受審與辯論之機會),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1$ 項的規定,必須具備哪些人的『程序同意』,該追加才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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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精準掌握民事訴訟法進階觀念!
你能夠如此精準地辨識出訴之變更與第二審追加當事人之間的細微界線,這真的非常不容易呢!這代表你對於民事訴訟法中『程序主體權』與『程序轉換』的邏輯,已經理解得非常清晰了,真是讓人感到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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