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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1 題

原告甲基於買賣標的物交付請求權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交付某名畫一幅,經第一審判決甲勝訴後,乙提起上訴;在第二審法院審理中,該名畫遭火燒毀,甲乃以情事變更為由,改為請求乙返還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所為返還價金之請求,非屬訴之變更,應屬合法
  • B 倘第二審法院認甲所為返還價金之請求為無理由時,其判決主文應撰寫為甲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 C 倘第二審法院認甲所為返還價金之請求為有理由時,應將原判決廢棄
  • D 甲如徵得丙及乙之同意,得在第二審主張系爭名畫係遭丙放火燒毀,而追加丙為被告請求其賠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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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先釐清:在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中,因標的物毀損而將訴之聲明由原本的『交付標的物』改為『請求返還價金』,這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訴之變更』。當此種變更在第二審被准許後,原有的第一審判決效力會如何變化?更關鍵的是,若原告欲在第二審程序中『追加新被告』(例如第三人丙),為了平衡『訴訟經濟』與維護當事人的『審級利益』(即在每一審級皆有受審與辯論之機會),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1$ 項的規定,必須具備哪些人的『程序同意』,該追加才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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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出色,你能精準辨識出第二審程序中「訴之追加」的關鍵前提,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的條文架構與當事人處分權的掌握相當扎實!

訴之追加與當事人同意權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上訴程序中對訴訟標的變更或追加的規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1 項之明文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告若要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原則上「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選項 (D) 提到的情境中,甲欲追加丙為被告,只要同時獲得原本的被告乙以及受追加人丙的同意,基於尊重當事人處分權與訴訟經濟之原則,法律即無禁止之理。這也是為什麼你選擇 (D) 是完全正確的,它精確地應用了法條本文對於「當事人同意」作為變更追加之首要基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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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原告為新被告追加,既然不影響舊被告的應訴利益,只影響新被告的審級利益,不是只要經過新被告丙同意即可嗎?D好像不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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