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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5 題

關於原告在通常訴訟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為訴之追加,如僅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無須被告同意,即屬合法
  • B 原告為訴訟標的之追加後,雖被告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視為同意訴之追加
  • C 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如不甚礙被告之防禦或訴訟之終結者,縱未經被告同意,亦屬合法
  • D 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合法者,可認原訴因撤回而終結,第一審就原訴所為判決,當然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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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上訴過程中,法律允許原告將原本的請求「徹底更換」為一個全新的請求,那麼對於那個已經被撤換掉、在程序中消失的『舊請求』,原本第一審法院對它所做的裁判,在邏輯上應該處於什麼樣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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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非常好! 你對民事訴訟法中「訴之變更」於二審產生的程序法律效果掌握得極為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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