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5 題
關於原告在通常訴訟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為訴之追加,如僅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無須被告同意,即屬合法
- B 原告為訴訟標的之追加後,雖被告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視為同意訴之追加
- C 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如不甚礙被告之防禦或訴訟之終結者,縱未經被告同意,亦屬合法
- D 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合法者,可認原訴因撤回而終結,第一審就原訴所為判決,當然失其效力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上訴過程中,法律允許原告將原本的請求「徹底更換」為一個全新的請求,那麼對於那個已經被撤換掉、在程序中消失的『舊請求』,原本第一審法院對它所做的裁判,在邏輯上應該處於什麼樣的狀態?
💬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D的條文是什麼
第一審訴之變更追加跟第二審訴之變更追加各有什麼重點?有什麼條文?最後可以整理表格給我嗎
二審訴之變更追加
💡 二審訴之變更追加之准許要件與合法變更後之程序效力。
| 比較維度 | 第一審訴之變更追加 | VS | 第二審訴之變更追加 |
|---|---|---|---|
| 適用法條 |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 — | 民事訴訟法第446條 |
| 免同意例外範圍 | 第1項第1至7款 | — | 僅準用第1項第2至6款 |
| 不礙防禦條款 | 適用(第7款) | — | 不適用(為保護審級利益) |
| 變更後原訴效力 | 原訴視為撤回 | — | 原訴撤回且一審判決失效 |
💬第二審為保護被告審級利益,對於變更追加之限制較第一審更為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