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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5 題

關於原告在通常訴訟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為訴之追加,如僅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無須被告同意,即屬合法
  • B 原告為訴訟標的之追加後,雖被告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視為同意訴之追加
  • C 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如不甚礙被告之防禦或訴訟之終結者,縱未經被告同意,亦屬合法
  • D 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合法者,可認原訴因撤回而終結,第一審就原訴所為判決,當然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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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上訴過程中,法律允許原告將原本的請求「徹底更換」為一個全新的請求,那麼對於那個已經被撤換掉、在程序中消失的『舊請求』,原本第一審法院對它所做的裁判,在邏輯上應該處於什麼樣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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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非常好! 你對民事訴訟法中「訴之變更」於二審產生的程序法律效果掌握得極為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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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的條文是什麼
第一審訴之變更追加跟第二審訴之變更追加各有什麼重點?有什麼條文?最後可以整理表格給我嗎
📝 二審訴之變更追加
💡 二審訴之變更追加之准許要件與合法變更後之程序效力。
比較維度 第一審訴之變更追加 VS 第二審訴之變更追加
適用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民事訴訟法第446條
免同意例外範圍 第1項第1至7款 僅準用第1項第2至6款
不礙防禦條款 適用(第7款) 不適用(為保護審級利益)
變更後原訴效力 原訴視為撤回 原訴撤回且一審判決失效
💬第二審為保護被告審級利益,對於變更追加之限制較第一審更為嚴格。
🧠 記憶技巧:二審變更四四六,二六免經他同意,變更成功原判沒。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誤認「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在第二審亦可免經被告同意(此款僅第一審適用)。
訴之客觀預備合併 二審上訴之撤回 審級利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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