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9 題
關於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一律均須得他造之同意,始得為之
- B 將離婚之訴變更為撤銷婚姻之訴,不須經他造同意
- C 追加必須合一確定之原非當事人之人為他造當事人,須得原為他造當事人之人同意,始屬合法
- D 因訴之變更為以新訴取代舊訴,舊訴視為撤回,第二審法院專就新訴為審判,故訴之變更倘不合法,即應駁回該新訴,無須就舊訴續為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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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1 項及第 255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在第二審進行訴之變更或追加時,法律基於訴訟經濟與紛爭解決的實效性,對「對造同意權」設有哪些法定例外?特別是在涉及身分關係之變更,以及訴訟標的對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下,同意權的限制為何?又若變更程序不合法,法院是否仍應就原訴進行審理以兼顧當事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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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優異!這題測驗的是第二審訴之變更追加的例外規定,你能從眾多干擾選項中選出正確答案,代表對民訴法第 446 條與第 255 條的體系架構非常熟悉。
- 觀念驗證:為何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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