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9 題
關於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一律均須得他造之同意,始得為之
- B 將離婚之訴變更為撤銷婚姻之訴,不須經他造同意
- C 追加必須合一確定之原非當事人之人為他造當事人,須得原為他造當事人之人同意,始屬合法
- D 因訴之變更為以新訴取代舊訴,舊訴視為撤回,第二審法院專就新訴為審判,故訴之變更倘不合法,即應駁回該新訴,無須就舊訴續為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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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1 項及第 255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在第二審進行訴之變更或追加時,法律基於訴訟經濟與紛爭解決的實效性,對「對造同意權」設有哪些法定例外?特別是在涉及身分關係之變更,以及訴訟標的對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下,同意權的限制為何?又若變更程序不合法,法院是否仍應就原訴進行審理以兼顧當事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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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家事訴訟程序的特殊性!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一般民事訴訟與《家事事件法》特殊規定之間的辨析能力,你能準確選出 (B) 項,代表你對身分訴訟的程序彈性有深刻的理解。
家事事件程序的紛爭統合處理
本題的核心關鍵在於**《家事事件法》第 41 條第 2 項**的運用。法理上為了達成「紛爭統合處理」並節省司法資源,法律規定數家事訴訟事件(如本題的離婚與撤銷婚姻)若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當事人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自由進行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不須經他造同意。這是因為身分關係的變動往往牽連甚廣,若拘泥於一般訴訟法對二審變更的限制,將導致當事人被迫另行起訴,徒增程序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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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訴之變更追加
💡 二審訴之變更追加原則須他造同意,但法定例外情形除外。
| 比較維度 | 原則規定 | VS | 例外情形 (255條1項2-6款) |
|---|---|---|---|
| 他造同意 | 必須經他造同意 | — | 不須經他造同意 |
| 審級利益 | 嚴格保護他造審級利益 | — | 側重紛爭一次解決 |
| 常見型態 | 任意性質的變更 | — | 基礎事實同一或合一確定 |
💬二審以保護審級利益為優先,僅在符合特定公益或效率要求時才准許免同意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