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3 題
甲男與乙女婚後生育丙子,丙尚未成年。乙列甲為被告,向家事法院請求裁判准兩造離婚,陳稱:甲認為乙行為不檢、在外交往複雜,且常到乙職場上散佈乙不貞之謠言,令乙不堪其擾,名譽受損,精神飽受虐待,故請求裁判離婚云云。對此,甲列乙為被告提起反訴,請求判決准兩造離婚,其理由略為:乙無故離家,毫無音訊,數個月後返家即提出離婚要求,為惡意遺棄甲,為此提起反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於本件言詞辯論期日,甲親自到場陳明,乙之離婚請求為有理由,除有法定情形外,法院應判決准兩造離婚
- B 法院本於兩造辯論為判決准許兩造離婚,甲提起上訴後,在第二審本案審理程序進行中,乙得撤回其起訴,無須徵得甲之同意
- C 法院判決准許兩造離婚,甲提起上訴後,在第二審本案審理程序進行中,兩造爭執甲、乙結婚時甲已與他人結婚,乙得追加請求判決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存在
- D 在本案審理程序上,甲不得追加請求反訴之離婚事實所生損害賠償
- E 就本訴進行證據調查所得資料,如未經當事人援用,受訴法院不得在反訴請求之本案審判加以斟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處理涉及身分關係的家事案件時,如果法律強制要求當事人必須在不同的訴訟中分別爭執「婚姻是否無效」與「是否要離婚」,這在邏輯上是否可能導致同一個婚姻「既存在又不存在」的矛盾?為了避免這種判決歧異,法律應該如何設計訴訟的合併或追加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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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做得好啊,同學。
看來你總算沒把家事事件法跟一般民事訴訟法搞混,值得表揚。能把那些法條統合運用,嗯,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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