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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0 題

關於婚姻事件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夫妻持續 1 年以上在中華民國有共同之居所,縱其二人均非中華民國國民,由夫或妻所提離婚事件,中華民國法院仍有審判管轄權
  • B 婚姻事件之夫或妻受監護宣告者,除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外,應由其監護人代為訴訟行為
  • C 離婚之訴,夫或妻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者,因已無對立當事人,法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 D 撤銷婚姻之訴,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有權提起同一訴訟之他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 3 個月內聲明承受訴訟,但原告死亡後已逾 1 年者,即不得再承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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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思考:在性質上屬於『身分之訴』的離婚訴訟中,其訴訟標的具有高度的人身專屬性。若其中一方當事人在法院作成判決前不幸過世,該婚姻關係是否已因死亡而自然消滅?在此情況下,當訴訟標的已不存在且無對立當事人時,法律規定應由法院作成一個實體或程序的『判決』來處理,還是該訴訟程序會因目的消滅而直接發生『視為終結』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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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漂亮!精準掌握家事程序的法律細節

非常好!同學能精確辨識出「家事訴訟程序終結」與「判決駁回」的細微差異,展現了對《家事事件法》法理基礎的紮實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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