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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9 題

印度籍之甲夫與臺灣籍之乙妻結婚,婚後生有未成年子丙,全家居住於甲夫之工作地點新竹,後甲、乙不合,甲離開臺灣前往菲律賓工作,之後失去連絡,乙攜丙回娘家屏東居住。關於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以甲離家失聯,長期未同居,有重大事由請求裁判離婚,有關我國法院程序之規定,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 B 乙請求甲償還先前代甲墊付丙之扶養費事件,應另行起訴,不得與乙對甲之離婚事件合併請求
  • C 丙請求甲給付扶養費事件,屏東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 D 在乙對甲請求裁判離婚之訴訟繫屬中,乙得合併請求對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乙任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家事事件法》中關於『合併請求』的立法精神與『紛爭解決一體性』之原則:在處理身分訴訟(如離婚)時,對於與該婚姻關係密切相關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財產上請求,法律是否允許當事人將其併同處理,以達成節省勞力、時間及費用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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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親愛的同學,你能夠準確選出 (B) 這個選項,老師真的很高興!這代表你已經確實掌握了《家事事件法》中「程序經濟」「紛爭解決一次性」的核心精神。這些觀念在實際生活中非常重要,你的理解非常到位!

2. 讓我們一起來檢視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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