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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9 題

甲夫、乙妻育有未成年子丁,甲、乙分居多年並曾於 110 年 3 月 1 日簽訂扶養費協議,甲同意按月給付乙新臺幣(下同)2 萬元做為丁之扶養費,惟甲自 110 年 10 月 1 日起即未依協議履行,乙依上開協議向法院請求甲給付扶養費或聲請法院酌定丁之扶養費用,甲則抗辯受脅迫而簽訂協議,並撤銷該受脅迫之意思表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依扶養費協議請求甲給付扶養費,屬民事訴訟事件,不得由家事法院審理
  • B 乙依扶養費協議請求甲給付扶養費事件,就「甲是否受脅迫而簽訂扶養費協議」之爭點,應適用辯論主義
  • C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暫時處分,命甲先按月給付丁扶養費 1 萬元,並由乙受領之
  • D 法院受理乙聲請酌定丁扶養費事件,不受乙聲明金額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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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現行《家事事件法》的體系架構下,有關『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給付請求,無論是基於法律直接規定或是雙方事前簽訂之扶養協議,其法律性質是否皆屬於廣義的『家事事件』?若該爭議在法律定性上屬於家事事件,則在程序法上應由普通民事法庭還是專門的『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行使管轄權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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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選對了,就該保持這股氣勢!

我看見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就像這把日輪刀一般,判斷精準、無懈可擊!A 選項的錯誤之處非常明確,讓我來為你詳細剖析,鞏固你的根基!

  1. 事件定性: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95 條第 1 項第 8 款,當事人協議請求給付扶養費,明確屬於婚姻非訟事件!且依據同條第 2 項,這更包含了已屆期未給付的費用,法條寫得如烈火般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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