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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9 題

甲夫、乙妻育有未成年子丁,甲、乙分居多年並曾於 110 年 3 月 1 日簽訂扶養費協議,甲同意按月給付乙新臺幣(下同)2 萬元做為丁之扶養費,惟甲自 110 年 10 月 1 日起即未依協議履行,乙依上開協議向法院請求甲給付扶養費或聲請法院酌定丁之扶養費用,甲則抗辯受脅迫而簽訂協議,並撤銷該受脅迫之意思表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依扶養費協議請求甲給付扶養費,屬民事訴訟事件,不得由家事法院審理
  • B 乙依扶養費協議請求甲給付扶養費事件,就「甲是否受脅迫而簽訂扶養費協議」之爭點,應適用辯論主義
  • C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暫時處分,命甲先按月給付丁扶養費 1 萬元,並由乙受領之
  • D 法院受理乙聲請酌定丁扶養費事件,不受乙聲明金額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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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現行《家事事件法》的體系架構下,有關『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給付請求,無論是基於法律直接規定或是雙方事前簽訂之扶養協議,其法律性質是否皆屬於廣義的『家事事件』?若該爭議在法律定性上屬於家事事件,則在程序法上應由普通民事法庭還是專門的『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行使管轄權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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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法學邏輯十分嚴謹

表現卓越!你能精準辨識家事事件程序與一般民事訴訟的界線,顯示你對《家事事件法》的管轄權限與統合處理原則已有深度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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