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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1 題

下列選項所述事件,何者之審理應依家事非訟程序為非訟化審理,但兩造得合意聲請法院改用家事訴訟程序?
  • A 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
  • B 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請求事件
  • C 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 D 扶養請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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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家事紛爭的各種樣態中,哪一種爭議的本質最接近一般的「民事損害賠償」?當兩造為了『賠償責任與金額』產生激烈爭執時,法律是否應該允許他們選擇比照一般法院開庭的方式,進行更嚴謹的舉證與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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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家事事件法中「程序轉換」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深具鑑別度,因為它不僅考驗你對事件分類的記憶,更測驗你是否理解程序法理中「程序選擇權」的實務運用。

程序選擇權與程序轉換機制

關於正確答案 (B) 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請求事件,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176 條第 5 項規定,該類事件準用同法第 121 條。這意味著雖然該事件在本質上被歸類為「家事非訟事件」(戊類事件),但考量其損害賠償之性質涉及高度私權爭執與證據辯論,法律特別賦予當事人自治空間。只要兩造合意,即可聲請法院改用較為嚴謹的「家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相較之下,選項 (A)(C)(D) 所屬之事件,多涉及法院職權裁量或急迫的生存扶養需求,並無準用此轉換機制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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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 訴訟 法條結合民法中身份法 並附上記憶口訣
📝 家事事件程序之轉換
💡 丙類非訟事件經兩造合意,得改用家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比較維度 丙類家事非訟事件 VS 戊類家事非訟事件
法律依據 家事法第3條第3項 家事法第3條第5項
典型案例 監護所生損害賠償 扶養、家庭生活費
程序轉換 得合意改用訴訟程序 不得轉換為訴訟程序
審理原則 具處分權主義色彩 具高度職權主義色彩
💬丙類事件因具財產權對立性,法條賦予兩造程序轉換之合意選擇權。
🧠 記憶技巧:丙類非訟可轉訴,合意聲請莫耽誤;丁戊純屬非訟性,職權裁量不能轉。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丁類、戊類」所有非訟事件都當作可轉換。注意只有「丙類」具有此種程序選擇權。
家事事件分類與性質 家事程序之非訟化與訴訟化 處分權主義之家事事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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