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1 題
下列選項所述事件,何者之審理應依家事非訟程序為非訟化審理,但兩造得合意聲請法院改用家事訴訟程序?
- A 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
- B 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請求事件
- C 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 D 扶養請求事件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家事紛爭的各種樣態中,哪一種爭議的本質最接近一般的「民事損害賠償」?當兩造為了『賠償責任與金額』產生激烈爭執時,法律是否應該允許他們選擇比照一般法院開庭的方式,進行更嚴謹的舉證與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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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家事事件法中「程序轉換」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深具鑑別度,因為它不僅考驗你對事件分類的記憶,更測驗你是否理解程序法理中「程序選擇權」的實務運用。
程序選擇權與程序轉換機制
關於正確答案 (B) 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請求事件,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176 條第 5 項規定,該類事件準用同法第 121 條。這意味著雖然該事件在本質上被歸類為「家事非訟事件」(戊類事件),但考量其損害賠償之性質涉及高度私權爭執與證據辯論,法律特別賦予當事人自治空間。只要兩造合意,即可聲請法院改用較為嚴謹的「家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相較之下,選項 (A)(C)(D) 所屬之事件,多涉及法院職權裁量或急迫的生存扶養需求,並無準用此轉換機制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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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程序之轉換
💡 丙類非訟事件經兩造合意,得改用家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 比較維度 | 丙類家事非訟事件 | VS | 戊類家事非訟事件 |
|---|---|---|---|
| 法律依據 | 家事法第3條第3項 | — | 家事法第3條第5項 |
| 典型案例 | 監護所生損害賠償 | — | 扶養、家庭生活費 |
| 程序轉換 | 得合意改用訴訟程序 | — | 不得轉換為訴訟程序 |
| 審理原則 | 具處分權主義色彩 | — | 具高度職權主義色彩 |
💬丙類事件因具財產權對立性,法條賦予兩造程序轉換之合意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