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1 題
下列選項所述事件,何者之審理應依家事非訟程序為非訟化審理,但兩造得合意聲請法院改用家事訴訟程序?
- A 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
- B 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請求事件
- C 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 D 扶養請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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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家事紛爭的各種樣態中,哪一種爭議的本質最接近一般的「民事損害賠償」?當兩造為了『賠償責任與金額』產生激烈爭執時,法律是否應該允許他們選擇比照一般法院開庭的方式,進行更嚴謹的舉證與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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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得合意改用家事訴訟程序之事件類型的理解。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76條規定:「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撤銷監護宣告事件、就監護宣告聲請為輔助宣告事件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準用之。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於監護人辭任事件準用之。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準用之。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法院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準用之。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於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準用之。」依據前開規定明文可知,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依法準用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屬於應依家事非訟程序為非訟化審理,但兩造得合意聲請法院改用家事訴訟程序之事件。因此,選項中所述之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請求事件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