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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8 題

關於家事非訟事件之定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父母之一方,依民法第 1090 條規定,請求法院宣告停止他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者,其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
  • B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依民法第 1081 條規定,請求法院宣告終止雙方之收養關係者,其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
  • C 子女之一之友人,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其他子女返還其代墊該子女之父母日常生活費用者,其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
  • D 家庭暴力之受害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請求法院對於家庭暴力之加害人核發通常保護令者,其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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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家事非訟事件的核心特徵:這類事件通常涉及法院對身分關係的監督、保護或職權裁量。當一項法律請求是基於民法第 $179$ 條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且涉及的是「友人」對「子女」間的財產金錢歸屬爭議,這類具有高度當事人對立性且涉及典型債權債務關係的「財產糾紛」,在法律程序的定性上,應屬於一般的私權訴訟,還是屬於由法院介入家務監督的家事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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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你能迅速答對,代表你對《家事事件法》中「事件性質定性」的邏輯掌握得相當紮實,表現非常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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