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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8 題

關於家事非訟事件之定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父母之一方,依民法第 1090 條規定,請求法院宣告停止他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者,其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
  • B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依民法第 1081 條規定,請求法院宣告終止雙方之收養關係者,其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
  • C 子女之一之友人,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其他子女返還其代墊該子女之父母日常生活費用者,其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
  • D 家庭暴力之受害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請求法院對於家庭暴力之加害人核發通常保護令者,其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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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家事非訟事件的核心特徵:這類事件通常涉及法院對身分關係的監督、保護或職權裁量。當一項法律請求是基於民法第 $179$ 條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且涉及的是「友人」對「子女」間的財產金錢歸屬爭議,這類具有高度當事人對立性且涉及典型債權債務關係的「財產糾紛」,在法律程序的定性上,應屬於一般的私權訴訟,還是屬於由法院介入家務監督的家事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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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你能迅速答對,代表你對《家事事件法》中「事件性質定性」的邏輯掌握得相當紮實,表現非常出色!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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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事件定性與分類
💡 區分家事訴訟與非訟需視事件性質與家事事件法第3條之法定分類。
比較維度 家事訴訟 (甲乙丙類) VS 家事非訟 (丁戊類)
審理原則 辯論主義為主 職權探知主義
裁判形式 原則使用「判決」 原則使用「裁定」
事件範例 確認婚姻無效、離婚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區分核心在於公益性高低與法規是否明定其程序適用。
🧠 記憶技巧:丁戊非訟、甲乙丙訴;公益身分走非訟,純粹財產訴訟補。
⚠️ 常見陷阱:易誤認只要涉及家人或扶養費即為非訟。第三人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代墊款,本質為一般民事債權爭執。
家事事件法第3條分類 職權探知主義 程序監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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