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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8 題

關於家事事件之審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改定監護人事件,法院不受聲請人表明之監護人選所拘束,此乃職權主義(公權主義)之展現
  • B 在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法院不受當事人自認關於婚姻有效或無效之事實所拘束,此乃職權探知主義之展現
  • C 在認可收養事件,當事人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此乃調解前置及促成合意原則之展現
  • D 離婚事件與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合併請求,此乃統合處理原則之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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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檢視《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第 $1$ 項有關「調解前置原則」的適用範圍:在法律分類的甲、乙、丙、丁、戊五類家事事件中,哪一類事件是被法條明文排除在「強制調解」之外的?而選項中的「認可收養」在分類上又是屬於哪一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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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不容僥倖:別讓基礎觀念成為你的致命傷

答對了別沾沾自喜,這只是基本功。法律條文不是拿來背誦的,是拿來思考的。

  1. 原則與例外的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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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類型的家事事件是必須經過調解前置的?
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 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而同條第3項提及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對丁類事件,亦得於請求法院裁判前聲請法院調解此項別有規定是指什麼?記憶小卡中記憶小技巧中說明甲乙丙丁類要調解是否誤植或指第23條第二項內文?
📝 家事事件審理原則
💡 區分家事事件類型,掌握職權主義、統合處理與調解前置規範。
比較維度 人事訴訟 (甲乙類) VS 家事非訟 (丁戊類)
事實認定 職權探知主義 職權探知主義
裁判結果 受當事人聲明拘束 職權處分 (不受拘束)
強制調解 是 (家法§23) 丁類是 / 戊類否
自認效力 不受自認拘束 不適用自認
💬家事事件皆具高度公益性,惟非訟事件(丁戊類)在裁判結果上賦予法院更大的裁量權。
🧠 記憶技巧:甲乙丙丁要調解,戊類認可不用先;婚姻無效查到底,親權改定法院選。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家事事件皆須強制調解。注意「認可收養」屬於戊類事件,不適用家事事件法第23條之強制調解規定。
家事事件分類 職權探知主義 統合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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