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8 題

關於家事事件之審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改定監護人事件,法院不受聲請人表明之監護人選所拘束,此乃職權主義(公權主義)之展現
  • B 在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法院不受當事人自認關於婚姻有效或無效之事實所拘束,此乃職權探知主義之展現
  • C 在認可收養事件,當事人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此乃調解前置及促成合意原則之展現
  • D 離婚事件與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合併請求,此乃統合處理原則之展現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檢視《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第 $1$ 項有關「調解前置原則」的適用範圍:在法律分類的甲、乙、丙、丁、戊五類家事事件中,哪一類事件是被法條明文排除在「強制調解」之外的?而選項中的「認可收養」在分類上又是屬於哪一類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精彩!精準掌握家事法的核心邏輯

你能從細微的程序差異中識破選項 (C) 的陷阱,展現出對家事事件分類程序法理的高敏銳度,表現非常優異!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