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9 題
關於家事身分訴訟事件之審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限制處分權主義,是離婚訴訟之當事人不得為訴訟上和解
- B 應限制辯論主義,是撤銷婚姻訴訟之當事人,就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為自認者,不生效力
- C 應限制公開主義,是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縱經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聲請,其處理程序亦不許旁聽
- D 應限制言詞主義,是認領之訴,其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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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有高度公益性質且追求「實體真實」的家事身分訴訟中,為了防止當事人利用訴訟程序任意變動身分關係,法律如何針對「辯論主義」進行修正?請思考當當事人就重要事實達成一致(如自認)時,法院是否仍應受其拘束,抑或應賦予法院職權探知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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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B。在家事身分訴訟事件中,因涉及公益與身分關係之安定,故在審理原則上會對辯論主義加以限制,不完全任由當事人主導事實的認定。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8條明文規定:「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於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及在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於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不存在及婚姻有效或存在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由此可知,在撤銷婚姻訴訟中,當事人縱使就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與事實為自認,亦不生訴訟上自認之拘束效力,法院仍不受該自認之拘束,故選項B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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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淺顯易懂的方式解釋:
1、 訂正每個選項的對錯地方
2、 本題相對應的各法條?或者司法官考試相關延伸考點有哪些
家事身分訴訟審理原則
💡 身分訴訟因具公益性,故限制辯論與處分主義並強化職權調查。
| 比較維度 | 一般民事訴訟 | VS | 家事身分訴訟 |
|---|---|---|---|
| 辯論主義 | 採辯論主義,自認具束縛力 | — | 限制辯論主義,自認不生效 |
| 處分權主義 | 尊重當事人撤回、和解 | — | 限制撤回與和解(公益性) |
| 審理公開 | 以公開審理為原則 | — | 原則不公開,保護隱私 |
💬身分訴訟因涉及身分關係安定與公益,法院介入程度遠高於一般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