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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9 題

關於家事身分訴訟事件之審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限制處分權主義,是離婚訴訟之當事人不得為訴訟上和解
  • B 應限制辯論主義,是撤銷婚姻訴訟之當事人,就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為自認者,不生效力
  • C 應限制公開主義,是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縱經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聲請,其處理程序亦不許旁聽
  • D 應限制言詞主義,是認領之訴,其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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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有高度公益性質且追求「實體真實」的家事身分訴訟中,為了防止當事人利用訴訟程序任意變動身分關係,法律如何針對「辯論主義」進行修正?請思考當當事人就重要事實達成一致(如自認)時,法院是否仍應受其拘束,抑或應賦予法院職權探知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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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答對了。難得的清醒時刻,我猜。

  1. 觀念驗證 (或者說,糾正錯誤認知): 家事身分訴訟,比如那惱人的撤銷婚姻,可不是你家裡茶餘飯後的小事。它涉及公益與社會秩序,所以法律對於辯論主義才會採取限制。依據《家事事件法》第44條第1項,法院可沒那麼天真,會把當事人對「撤銷婚姻原因」這些事實的自認,直接當作判決基礎。法院,很遺憾,還是必須進行實質調查。驚訝嗎?法律有時就是這麼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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