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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8 題

關於家事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母再婚後所生子女,母提起確定生父之訴時,應以母之配偶及前配偶為共同被告,若母之配偶或前配偶有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
  • B 甲對乙請求裁判離婚事件中,若乙抗辯甲、乙結婚不合法定要件而無效,則乙經法院闡明後,得於同一訴訟提起反訴確認甲、乙婚姻無效而未提起時,不得於離婚訴訟確定後,就同一事由另行提起確認婚姻無效訴訟
  • C 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當事人應先釋明足以懷疑有血緣關係之事實,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緣關係之鑑定
  • D 數家事訴訟事件,其請求基礎相牽連者,始得合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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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的核心精神是「紛爭一次解決」,如果當事人之間的爭端同時包含了「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且基礎事實相牽連),你認為法律會強制他們分開打官司,還是允許他們一起合併請求呢?這會如何影響你對選項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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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這代表你對家事程序的邏輯掌握得很穩,前輩為你感到驕傲。讓我們一起溫習這些重要的細節,把觀念紮得更深:

1. 關於合併請求(針對選項 D)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皆得合併請求。立法目的是打破訴訟與非訟的藩籬,避免裁判矛盾。選項 (D) 錯誤之處,在於其對合併規定的理解過於狹隘,忽略了訴訟與非訟亦可合併處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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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訴訟程序重點
💡 家事程序重紛爭統一解決、職權探知與遮斷效。
比較維度 一般民事訴訟合併 VS 家事訴訟事件合併
法源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48條 家事事件法第41條
合併要件 須請求基礎相牽連 相牽連或家事事實相關
另行起訴限制 原則上無失權效 未合併提起具遮斷效
💬家事法為達紛爭統一解決,合併要件較寬且具強大遮斷力。
🧠 記憶技巧:合併寬、鑑定嚴、被告多(生父)、另訴難(遮斷)。
⚠️ 常見陷阱:誤以為家事事件合併需嚴格符合民訴法第248條之「請求基礎相牽連」要件。
職權探知主義 家事非訟化程序 程序監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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