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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8 題

關於家事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母再婚後所生子女,母提起確定生父之訴時,應以母之配偶及前配偶為共同被告,若母之配偶或前配偶有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
  • B 甲對乙請求裁判離婚事件中,若乙抗辯甲、乙結婚不合法定要件而無效,則乙經法院闡明後,得於同一訴訟提起反訴確認甲、乙婚姻無效而未提起時,不得於離婚訴訟確定後,就同一事由另行提起確認婚姻無效訴訟
  • C 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當事人應先釋明足以懷疑有血緣關係之事實,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緣關係之鑑定
  • D 數家事訴訟事件,其請求基礎相牽連者,始得合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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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家庭面臨法律爭端時,其成員間可能同時存在身分、財產與子女監護等多重問題。若法院堅持每個請求必須具備完全相同的『法律基礎』才能一起處理,這對急需重建生活秩序的家庭而言,是增加了司法效率,還是徒增訟累?法律是否應為了社會公益,而允許更廣泛的併案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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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挑出錯誤選項!這道題目測驗對《家事事件法》程序的熟悉度,選項涵蓋當事人適格、失權效與血緣鑑定,能考驗大家是否真正理解「家事紛爭統合處理」的核心精神,具有相當的鑑別度。

家事事件之合併請求要件

選項 (D) 之所以錯誤,在於它限縮了合併請求的範圍。依據《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合併請求。也就是說,不僅是多個「訴訟」事件可合併,就連「訴訟」與「非訟」事件(例如離婚合併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只要基礎事實相牽連皆得合併,以避免裁判矛盾並節省程序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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