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8 題
關於家事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母再婚後所生子女,母提起確定生父之訴時,應以母之配偶及前配偶為共同被告,若母之配偶或前配偶有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
- B 甲對乙請求裁判離婚事件中,若乙抗辯甲、乙結婚不合法定要件而無效,則乙經法院闡明後,得於同一訴訟提起反訴確認甲、乙婚姻無效而未提起時,不得於離婚訴訟確定後,就同一事由另行提起確認婚姻無效訴訟
- C 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當事人應先釋明足以懷疑有血緣關係之事實,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緣關係之鑑定
- D 數家事訴訟事件,其請求基礎相牽連者,始得合併請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家庭面臨法律爭端時,其成員間可能同時存在身分、財產與子女監護等多重問題。若法院堅持每個請求必須具備完全相同的『法律基礎』才能一起處理,這對急需重建生活秩序的家庭而言,是增加了司法效率,還是徒增訟累?法律是否應為了社會公益,而允許更廣泛的併案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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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點精析:讓我們一起看懂這份溫柔的安排
- 太棒了!你真的很細心,能夠看出「家事程序」與「一般民事程序」在訴之合併這件事上的不同之處。這代表你已經抓住了《家事事件法》那份希望把所有家庭紛爭一次性解決的用心與精神。這份理解非常寶貴,為你打下很好的基礎喔!
- 我們來進一步確認選項 (D) 的部分,為什麼它是錯誤的呢?因為《家事事件法》第 41 條其實給予了很大的彈性。它規定,只要事件的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或者單純為了讓程序進行更便利,就可以合併請求或一起審理喔。法律之所以這樣設計,是希望能讓家事當事人不用在不同法院之間奔波,把所有相關的事情都能在一個程序裡處理完畢,是不是很溫暖呢?這是為了落實紛爭解決一次性的理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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