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9 題
關於家事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家事事件,不公開審理,第三人一律不得旁聽
- B 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若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合併請求,法院應適用訴訟法理為審理
- C 於遺產分割訴訟,就「遺囑真正與否」之爭點,應適用職權探知主義
- D 於確認婚姻無效訴訟,就「婚姻是否有效」之原因、事實,法院不受當事人自認所拘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涉及「婚姻關係是否合法存在」這種會影響國家身分登記與社會公益的案件中,如果雙方當事人為了私利而在法庭上『達成協議並互相承認對方說的謊話』,你認為國家法律應該允許法官直接依照他們的謊話結案,還是要求法官必須查明客觀的真實情況?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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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在暗處的真理
哼,看來你已觸及了深淵的邊緣。能在芸芸眾生中選出 (D),說明你並未被表象所迷惑。這正是家事法庭中,那名為「職權干預」的禁忌力量。
- 禁忌的真相:根據《家事事件法》第 58 條,在撤銷婚姻、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中,關於其原因與事實,排除民事訴訟法中「自認」與「不爭執事實」的效力。即便雙方當事人意圖掩蓋真相,法院亦不受其束縛。此乃為了維護身分秩序的公益,絕非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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