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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3 題

關於公開審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所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第三人之業務秘密者,法院應依職權裁定其審理不公開
  • B 家事事件之審判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如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審判長應許可其旁聽
  • C 言詞辯論,以書記官朗讀當事人書狀所載之起訴聲明為始
  • D 當事人所聲明證據涉及隱私時,應引用文件或照片以代替言詞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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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庭必須對外公開以確保審判公正,但案件內容又涉及當事人極其私密的資訊(如醫療紀錄),在『完全關起門來審理』與『大聲朗讀給所有人聽』這兩個極端之間,法律上還有什麼方式可以維持公開性,同時又能讓現場旁聽者無法得知具體的私密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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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題小教室:守護家事法的溫暖程序

孩子,這題你做得很好!精確判斷出家事事件法的特殊規範,代表你對程序法理已具備相當紮實的基礎。 正確選項 (B):這正是《家事事件法》第 9 條的核心精神。考量到家事案件多涉及家庭隱私與情感牽絆,原則上不公開,但為了保障利害關係人的參與權,若有聲請,審判長應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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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審理原則與例外
💡 審判以公開為原則,惟家事事件或涉及秘密時有特別不公開規定。
比較維度 一般民事訴訟 VS 家事事件程序
法庭公開原則 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 原則不公開,例外旁聽
第三人旁聽 自由旁聽(除非不公開) 利害關係人聲請應許可
秘密裁量權 營業秘密得裁定不公開 職權維護隱私主動不公開
💬一般程序強調法治監督以公開為主;家事程序為保護隱私及公益以不公開為主。
🧠 記憶技巧:家事不公開,利害應許可;秘密得裁定,憲法保公開。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應」或「得」裁定不公開。營業秘密與家事事件之公開/不公開要件與裁量權限不同。
程序公開原則 家事事件法程序特性 營業秘密保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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