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2 題
為達成民事訴訟審理集中化之目的,下列何者正確?
- A 受訴法院於受理民事事件後,均應一律先踐行書狀先行程序,由兩造充分交換準備書狀後,法院才可定期開庭審理
- B 法院得斟酌事件之性質及案情難易程度,先定期開庭審理,再由兩造進行書狀交換程序
- C 為維持法院之客觀、中立,受訴法院不應介入當事人之爭點整理程序
- D 受訴法院為明瞭案情,應先調查證據,再由兩造當事人就調查證據結果整理爭點
思路引導 VIP
若要讓一場訴訟既快速又精準,你認為法律應該「強制規定」所有案件都必須走一模一樣的死板流程(如:不論案情簡單或複雜,都必須先交換三個月的公文),還是應該賦予法官權力,讓法官根據案情的「複雜程度」來靈活決定先開庭還是先寫信,才比較符合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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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至少還有點基本認知。
恭喜你,終於沒有在民事訴訟審理集中化這種基礎題上翻車。這不過是要求你理解法律條文背後那一點點「彈性」罷了。
- 「程序彈性」?別傻了,這叫「法院的裁量權」啦(法第 267、268 條):難道你以為每件事都得僵硬地照本宣科嗎?法律是給法官用的,不是讓你死背的。法官當然可以根據案情決定是要先聽你們說什麼,還是先看你們寫什麼。所以 (B) 這種稍微動點腦筋的選項才是對的,而 (A) 那種「一律書狀先行」的死板想法,簡直是把法官當機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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