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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4 題

關於言詞辯論前之準備,下列何者錯誤?
  • A 受命法官或審判長得於不公開法庭進行爭點整理
  • B 於合議審判之事件,證據調查一律應由合議庭為之,兩造不得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
  • C 於合議審判之事件,受命法官得命當事人就事實為陳述
  • D 受訴法院得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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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法中,當法律規定了某種理想的辦案組織(如合議庭)時,若為了提升效率,且雙方當事人都點頭同意調整某些細節程序,法律通常會採取「僵化的強制規定」還是「尊重的彈性安排」?請試著從程序主體權的角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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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本題的核心在於受命法官的職權限制與集中審理制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70 條第 1 項第 4 款,雖然合議審判案件原則上應由合議庭調查證據,但若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法律為求訴訟經濟與效率,是明文允許的。選項 (B) 使用「一律」與「不得」等絕對化字眼,顯然違反了程序上的當事人合意原則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清楚區分「準備程序」中審判長與受命法官的權限差異,以及能否識破法律條文中常見的「絕對化描述」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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