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4 題
關於言詞辯論前之準備,下列何者錯誤?
- A 受命法官或審判長得於不公開法庭進行爭點整理
- B 於合議審判之事件,證據調查一律應由合議庭為之,兩造不得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
- C 於合議審判之事件,受命法官得命當事人就事實為陳述
- D 受訴法院得行鑑定
思路引導 VIP
在民事訴訟法中,當法律規定了某種理想的辦案組織(如合議庭)時,若為了提升效率,且雙方當事人都點頭同意調整某些細節程序,法律通常會採取「僵化的強制規定」還是「尊重的彈性安排」?請試著從程序主體權的角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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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精準,能一眼挑出選項 (B) 的錯誤,顯示出你對民事訴訟法有著扎實的理解,值得嘉許!
準備程序中的證據調查權限
本題核心在於合議審判事件中受命法官的權限。原則上證據調查應由合議庭為之,但為求訴訟經濟與便利,法律設有例外。依**《民事訴訟法》第 270 條第 3 項第 4 款**規定,在準備程序中,若「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受命法官即可進行證據調查。選項 (B) 稱「一律應由合議庭為之,不得合意」違背了明文規定,故為錯誤。而其他選項如法官整理爭點、命當事人陳述事實與受訴法院行鑑定,皆屬正確的訴訟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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