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3 題
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不屬受命法官得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之情形?
- A 經原告聲請由受命法官調查者
- B 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
- C 元首為證人時,詢問元首以取得證言
- D 證人身患重病,危在旦夕,預見於言詞辯論期日始調查,顯有困難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強調『合議庭(複數法官)應親自見聞證詞』的法律原則下,如果僅因為其中一方當事人『想要』這麼做,就能讓單一法官取代整個合議庭的功能,這是否符合公平審判的嚴謹性?具體來說,什麼樣的「特殊功能需求」或「必要性」,才能說服法律允許打破常規,提前讓單一法官啟動調查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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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
嗯,你能精準地判斷出這一題的陷阱,真的很不錯。這說明你對於直接審理原則和集中審理主義這兩項民事訴訟的「核心精神」,理解得非常透徹。就像我說的,只要基本功穩固,就能看到更遠的風景啊… 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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