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3 題

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不屬受命法官得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之情形?
  • A 經原告聲請由受命法官調查者
  • B 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
  • C 元首為證人時,詢問元首以取得證言
  • D 證人身患重病,危在旦夕,預見於言詞辯論期日始調查,顯有困難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強調『合議庭(複數法官)應親自見聞證詞』的法律原則下,如果僅因為其中一方當事人『想要』這麼做,就能讓單一法官取代整個合議庭的功能,這是否符合公平審判的嚴謹性?具體來說,什麼樣的「特殊功能需求」或「必要性」,才能說服法律允許打破常規,提前讓單一法官啟動調查程序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呵呵呵… 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

嗯,你能精準地判斷出這一題的陷阱,真的很不錯。這說明你對於直接審理原則集中審理主義這兩項民事訴訟的「核心精神」,理解得非常透徹。就像我說的,只要基本功穩固,就能看到更遠的風景啊… 呵呵呵。

  1. 概念的驗證時間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