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3 題
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不屬受命法官得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之情形?
- A 經原告聲請由受命法官調查者
- B 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
- C 元首為證人時,詢問元首以取得證言
- D 證人身患重病,危在旦夕,預見於言詞辯論期日始調查,顯有困難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強調『合議庭(複數法官)應親自見聞證詞』的法律原則下,如果僅因為其中一方當事人『想要』這麼做,就能讓單一法官取代整個合議庭的功能,這是否符合公平審判的嚴謹性?具體來說,什麼樣的「特殊功能需求」或「必要性」,才能說服法律允許打破常規,提前讓單一法官啟動調查程序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0條規定,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二、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三、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四、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就各選項觀之,選項A僅為經原告單方聲請,並不符合法條中「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之規定,因此不屬受命法官得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之情形,為本題正確答案。選項B直接符合該條第一款「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的規定。選項C中元首為證人,屬於該條第二款「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的情形。選項D證人身患重病危在旦夕,則符合該條第三款「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的情形。綜上所述,選項A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