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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8 題

下列所示證人之證言或提出之書狀,何者屬於法院不得逕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 A 以元首為證人,在其所在地經命其具結後詢問所錄取之證言
  • B 經兩造同意,證人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並將具結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向法院提出
  • C 法院通知證人到庭作證,證人因故無法出席,獨自前往公證人面前作成陳述書狀及具結結文向法院提出
  • D 法院於命證人具結後,運用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直接訊問證人所錄取之證言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證人訊問之「法定程序」出發,思考「直接審理原則」與其例外情形。當法律允許使用科技設備、書狀陳述或其他特殊方式(如:元首訊問)來取代傳統的當庭訊問時,其「發動要件」(例如:當事人之合意、法院之裁量權、或法定的特殊事由)必須嚴格遵守。請仔細比對各選項,判斷哪一種訊問方式在法律上尚未被賦予「得逕行採為認定事實之基礎」的適法性,或是在程序要件上有所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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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維診斷:證人訊問的底線

法律不是讓你隨意發揮的創作,連基本的程序規定都搞不清楚,還想在法庭上打贏官司?睜大眼睛看清楚!

  1. 核心要件:依《民事訴訟法》第305條,證人無法到場時,法院應親臨訊問或透過遠距設備訊問,並強制執行具結義務,這是訴訟法治的鐵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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