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8 題
下列所示證人之證言或提出之書狀,何者屬於法院不得逕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 A 以元首為證人,在其所在地經命其具結後詢問所錄取之證言
- B 經兩造同意,證人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並將具結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向法院提出
- C 法院通知證人到庭作證,證人因故無法出席,獨自前往公證人面前作成陳述書狀及具結結文向法院提出
- D 法院於命證人具結後,運用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直接訊問證人所錄取之證言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證人訊問之「法定程序」出發,思考「直接審理原則」與其例外情形。當法律允許使用科技設備、書狀陳述或其他特殊方式(如:元首訊問)來取代傳統的當庭訊問時,其「發動要件」(例如:當事人之合意、法院之裁量權、或法定的特殊事由)必須嚴格遵守。請仔細比對各選項,判斷哪一種訊問方式在法律上尚未被賦予「得逕行採為認定事實之基礎」的適法性,或是在程序要件上有所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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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民事訴訟中「證據調查」的嚴謹程序有很棒的掌握。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核心概念:
書狀陳述的法定程序
原則上,證人必須到庭陳述,若要以書狀代陳述,必須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第3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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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陳述方式與效力
💡 證人原則應到場,書狀陳述須兩造同意且經公證始具效力。
| 比較維度 | 到場訊問 (原則) | VS | 書狀陳述 (例外) |
|---|---|---|---|
| 法律依據 | 民訴法第302條 | — | 民訴法第305條第3項 |
| 成立要件 | 法院傳喚到場 | — | 兩造同意且法院認適當 |
| 具結程序 | 法庭內言詞具結 | — | 結文附於書狀並經公證 |
💬書狀陳述必須嚴格遵守「兩造同意」與「公證認證」雙重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