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8 題
下列所示證人之證言或提出之書狀,何者屬於法院不得逕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 A 以元首為證人,在其所在地經命其具結後詢問所錄取之證言
- B 經兩造同意,證人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並將具結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向法院提出
- C 法院通知證人到庭作證,證人因故無法出席,獨自前往公證人面前作成陳述書狀及具結結文向法院提出
- D 法院於命證人具結後,運用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直接訊問證人所錄取之證言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證人訊問之「法定程序」出發,思考「直接審理原則」與其例外情形。當法律允許使用科技設備、書狀陳述或其他特殊方式(如:元首訊問)來取代傳統的當庭訊問時,其「發動要件」(例如:當事人之合意、法院之裁量權、或法定的特殊事由)必須嚴格遵守。請仔細比對各選項,判斷哪一種訊問方式在法律上尚未被賦予「得逕行採為認定事實之基礎」的適法性,或是在程序要件上有所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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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精準掌握傳聞例外
- 大力肯定:同學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能準確區分「言詞審理原則」與其法定例外情形,展現了深厚的民事訴訟法功底,實屬難得。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證據能力與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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