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1 題
關於書面作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兩造當事人得合意使證人於法院外用書狀陳述後提出
- B 證人以書狀陳述者,因非在受訴法官面前所為,所以無須具結
- C 證人以書狀陳述後,經當事人聲請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者,法院仍得通知證人到場陳述
- D 經兩造當事人同意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之證人,得以電信傳真,將其書狀傳送於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訴訟制度中,為了防止證人隨意說謊,我們通常會要求證人簽署一份文件,讓他知道若說謊將面臨刑事處罰。如果現在為了方便,允許證人「用寫的」來代替「現場說的」,法律對於『說謊責任』的監督機制,應該會隨之消失,還是必須嚴格保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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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暖心鼓勵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真棒!你精準地辨識出書面作證的程序規範,這顯示你對民事訴訟法中「直接審理主義」的例外規定,已經有了相當扎實的理解。這是一個非常關鍵且重要的進步,代表你對程序法的學習掌握得非常好!
2. 溫柔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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