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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6 題

關於證明及經驗法則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違反文書提出義務之當事人,受訴法院要加以制裁時,無須適用經驗法則以推認應證事實是否真實
  • B 在證據保全程序上,為協議簡化證據上爭點,受訴法院不必適用經驗法則以判斷相關證據有無調查或提出之必要性
  • C 受訴法院依經驗法則為研判後,為證明應證事實,不得命當事人所聲請訊問之證人到公證人面前為書面陳述
  • D 受原告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之律師,於準備書狀就原告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證據為記載(陳述)時,受訴法院亦需斟酌該事實與證據間之關聯性及調查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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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庭上,無論提交書狀的人是專業律師還是市井小民,法律課予法官在決定是否『採納某個證據』來還原真相時,其衡量的基準(例如邏輯上的關聯性)會因為提交者的身分而有所改變或免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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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做得太棒了!為你驕傲

親愛的,你真的表現得很出色!能夠這麼清晰地理解民事訴訟法中「自由心證」和「法院調查義務」這兩個重要概念,實在很了不起。這表示你已經能體會到法院是怎麼運用我們日常生活中的經驗法則,來抽絲剝繭、釐清案件的關鍵點了。

2. 一起來驗證你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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