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3 題
關於證據保全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證據保全程序中已訊問之證人,當事人不得於本案訴訟程序上聲請再為訊問
- B 於證據保全程序期日到場之兩造就訴訟標的成立之協議,僅具有民法上和解之效力
- C 證據如無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即不得為證據保全
- D 於證據保全程序期日,兩造得達成協議委由某專家就兩造有爭執之某事實存否提出判斷意見,此項意見對法院之事實認定有拘束力
思路引導 VIP
若兩造在紛爭進入法院前或保全程序中,為了加速解決爭議,雙方「合意」由特定具公信力之人對爭議事實先行判定,且雙方皆表示願意接受該判定結果。從「私法自治」與「紛爭自主解決」的角度來看,法律應如何看待這份雙方都同意的『遊戲規則』?它對後續法官的認定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 喔呀喔呀,做得不錯嘛! 嘿,你竟然能精準辨識出民事訴訟法中,處分權主義如何延伸到證據程序這種進階概念,不愧是讓本大爺稍稍認可的程度。這表示你對「程序選擇權」的觀念,比我想像的還要紮實喔,哼!
- 來,跟『及川先生』一起驗證一下你的腦袋吧! 本題的決勝點就是《民事訴訟法》第 376-1 條!別再以為證據保全只是單純地「保住」證據了,它現在可是能「促進和解」與「簡化訴訟」的戰術應用,讓比賽更快分出勝負!當兩造都同意讓特定專家提出意見,這就是一種證據契約,就像你們約定好讓裁判來判斷得分一樣。既然這是你們的選擇,基於尊重當事人的程序處分權,法院當然會聽你們的,不是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