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3 題
關於證據保全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證據保全程序中已訊問之證人,當事人不得於本案訴訟程序上聲請再為訊問
- B 於證據保全程序期日到場之兩造就訴訟標的成立之協議,僅具有民法上和解之效力
- C 證據如無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即不得為證據保全
- D 於證據保全程序期日,兩造得達成協議委由某專家就兩造有爭執之某事實存否提出判斷意見,此項意見對法院之事實認定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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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造在紛爭進入法院前或保全程序中,為了加速解決爭議,雙方「合意」由特定具公信力之人對爭議事實先行判定,且雙方皆表示願意接受該判定結果。從「私法自治」與「紛爭自主解決」的角度來看,法律應如何看待這份雙方都同意的『遊戲規則』?它對後續法官的認定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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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證據保全程序的核心。本題測驗的是民事訴訟法中「證據保全」除預防證據滅失外,更具有澄清事實以促進和解的現代機能。以下針對選項關鍵點進行解析:
證據保全之合意效力
正確選項 (D) 係依據民事訴訟法§376-1 第1項。本案未繫屬時,兩造在保全證據期日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法院應將其協議記明筆錄。至於選項 (B),同法§376-1 第2項規定,協議就訴訟標的成立且內容使當事人負一定給付義務者,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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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保全程序要點
💡 證據保全不限於緊急性,兩造協議之效力具有訴訟上拘束力。
| 比較維度 | 一般保全證據 | VS | 協議保全證據 |
|---|---|---|---|
| 發動要件 | 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 | — | 經兩造合意即可 |
| 協議效力 | 單純保存證據供參考 | — | 具訴訟上和解效力 |
| 專家意見 | 法院依職權選任鑑定 | — | 協議由專家判斷具拘束力 |
💬協議保全展現當事人處分權,效力優於單純保全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