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2 題

甲向乙公司購買之汽車有諸多瑕疵,在乙開設於 A 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之保養廠維修多次未見改善,甲擬向合意管轄之 B 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減少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於起訴前向本案訴訟管轄法院 B 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留置前述保養廠維修紀錄
  • B 法院駁回甲保全證據之聲請時,甲不得聲明不服
  • C 法院准許甲保全證據之聲請時,相對人乙得聲明不服
  • D 甲如於保全證據程序終結後逾 30 日未對乙起訴,乙得向法院聲請裁定解除維修紀錄之留置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在《民事訴訟法》關於「保全證據」之制度設計中,為了防止聲請人無限期限制相對人之財產或紀錄,並平衡訴訟效率與相對人權益,法律對於「保全程序終結後應於何時提起本案訴訟」有何具體的期間限制?若聲請人逾期未起訴,相對人在程序法上擁有何種得向法院聲請裁定解除負擔之救濟手段?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前輩的貼心解析:為什麼答案是 D?

孩子,恭喜你答對這題了!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法律規定背後的邏輯,其實很溫暖,它是為了平衡雙方的權益喔。

  1. 關鍵法條: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376-2 條,當「保全證據」程序結束後,如果過了 30 日,甲還沒提起本案訴訟,法律就不能讓證據一直被扣押著。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民訴保全證據程序
💡 掌握證據保全之管轄歸屬、救濟限制與逾期未起訴之法律後果。
比較維度 准許保全之裁定 VS 駁回聲請之裁定
救濟方式 不得聲明不服 得提起抗告
法條依據 民訴§371第3項 民訴§371第3項
逾期起訴後果 30日內未起訴可撤銷 無適用
💬為求程序迅速與保全證據之必要性,實務僅允許對「駁回」裁定救濟。
🧠 記憶技巧:起訴前找在地,駁回抗告准不服,三十不起訴撤銷。
⚠️ 常見陷阱:誤認「起訴前」可直接向合意管轄法院聲請。起訴前原則上採「在地管轄」,起訴後才由「受訴法院」管轄。
合意管轄之效力 保全程序之費用負擔 假處分與假扣押之區別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法之保全程序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