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2 題
甲向乙公司購買之汽車有諸多瑕疵,在乙開設於 A 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之保養廠維修多次未見改善,甲擬向合意管轄之 B 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減少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於起訴前向本案訴訟管轄法院 B 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留置前述保養廠維修紀錄
- B 法院駁回甲保全證據之聲請時,甲不得聲明不服
- C 法院准許甲保全證據之聲請時,相對人乙得聲明不服
- D 甲如於保全證據程序終結後逾 30 日未對乙起訴,乙得向法院聲請裁定解除維修紀錄之留置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在《民事訴訟法》關於「保全證據」之制度設計中,為了防止聲請人無限期限制相對人之財產或紀錄,並平衡訴訟效率與相對人權益,法律對於「保全程序終結後應於何時提起本案訴訟」有何具體的期間限制?若聲請人逾期未起訴,相對人在程序法上擁有何種得向法院聲請裁定解除負擔之救濟手段?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前輩的貼心解析:為什麼答案是 D?
孩子,恭喜你答對這題了!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法律規定背後的邏輯,其實很溫暖,它是為了平衡雙方的權益喔。
- 關鍵法條: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376-2 條,當「保全證據」程序結束後,如果過了 30 日,甲還沒提起本案訴訟,法律就不能讓證據一直被扣押著。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民訴保全證據程序
💡 掌握證據保全之管轄歸屬、救濟限制與逾期未起訴之法律後果。
| 比較維度 | 准許保全之裁定 | VS | 駁回聲請之裁定 |
|---|---|---|---|
| 救濟方式 | 不得聲明不服 | — | 得提起抗告 |
| 法條依據 | 民訴§371第3項 | — | 民訴§371第3項 |
| 逾期起訴後果 | 30日內未起訴可撤銷 | — | 無適用 |
💬為求程序迅速與保全證據之必要性,實務僅允許對「駁回」裁定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