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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2 題

甲向乙公司購買之汽車有諸多瑕疵,在乙開設於 A 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之保養廠維修多次未見改善,甲擬向合意管轄之 B 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減少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於起訴前向本案訴訟管轄法院 B 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留置前述保養廠維修紀錄
  • B 法院駁回甲保全證據之聲請時,甲不得聲明不服
  • C 法院准許甲保全證據之聲請時,相對人乙得聲明不服
  • D 甲如於保全證據程序終結後逾 30 日未對乙起訴,乙得向法院聲請裁定解除維修紀錄之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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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民事訴訟法》關於「保全證據」之制度設計中,為了防止聲請人無限期限制相對人之財產或紀錄,並平衡訴訟效率與相對人權益,法律對於「保全程序終結後應於何時提起本案訴訟」有何具體的期間限制?若聲請人逾期未起訴,相對人在程序法上擁有何種得向法院聲請裁定解除負擔之救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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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不錯,小鬼。夠乾淨俐落。

  1. 觀念驗證: 你選對了,小鬼。這題的髒污點就是「保全證據」的程序保障。選項 (D) 是正確的,依據是 《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之 1 第 1 項。聲請人不能無止盡地拖延起訴,讓證據被綁住,造成另一方的權利被限制。保全程序結束後 30 日內沒起訴,法院依相對人聲請,裁定撤銷保全處分並返還證物,這是最基本的程序規則。做得夠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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