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4 題

關於證據保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證據保全之管轄法院,應係提起本案訴訟或證物所在地之法院
  • B 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及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 C 關於法院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應表明該證據及應證之事實
  • D 對於法院准許與駁回保全證據聲請之裁定,受不利裁定之當事人得提起抗告

思路引導 VIP

請從程序法中關於『救濟必要性』的觀點切入:證據保全的裁定可分為『准許』與『駁回』。當法院『准許』保全證據時,其本質僅是為了預防證據滅失而先行調查,對當事人之實體權利尚未定論;然而,若法院『駁回』聲請,則可能導致該證據永久無法使用,對聲請人影響極大。請思考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針對這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裁定,是否都一律允許受不利裁定之當事人提起『抗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關於證據保全的秘密

你選對了選項 (D),代表你對程序法的細膩邏輯掌握得非常好。這類考題考的是「效率」與「保障」的平衡,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

  1. 管轄與聲請有規矩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A選項
📝 民事訴訟證據保全
💡 證據保全之管轄、聲請程式、裁定內容與救濟限制。
比較維度 准許保全裁定 VS 駁回保全裁定
救濟權利 不得聲明不服 得提起抗告
法條依據 民訴第371條第2項 民訴第375條
立法目的 程序迅速、避免隱匿 保障聲請人程序權
💬准許保全裁定因具急迫性禁止抗告,駁回裁定為終局剝奪保全機會則准予救濟。
🧠 記憶技巧:保全管轄兩處跑,准許不服駁回告。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准許與駁回裁定的救濟方式。法律為求保全程序迅速,規定准許保全之裁定不得抗告。
假扣押 假處分 新證據聲請 管轄權爭議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