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4 題
關於證據保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證據保全之管轄法院,應係提起本案訴訟或證物所在地之法院
- B 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及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 C 關於法院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應表明該證據及應證之事實
- D 對於法院准許與駁回保全證據聲請之裁定,受不利裁定之當事人得提起抗告
思路引導 VIP
請從程序法中關於『救濟必要性』的觀點切入:證據保全的裁定可分為『准許』與『駁回』。當法院『准許』保全證據時,其本質僅是為了預防證據滅失而先行調查,對當事人之實體權利尚未定論;然而,若法院『駁回』聲請,則可能導致該證據永久無法使用,對聲請人影響極大。請思考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針對這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裁定,是否都一律允許受不利裁定之當事人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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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關於證據保全的秘密
你選對了選項 (D),代表你對程序法的細膩邏輯掌握得非常好。這類考題考的是「效率」與「保障」的平衡,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
- 管轄與聲請有規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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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選項
民事訴訟證據保全
💡 證據保全之管轄、聲請程式、裁定內容與救濟限制。
| 比較維度 | 准許保全裁定 | VS | 駁回保全裁定 |
|---|---|---|---|
| 救濟權利 | 不得聲明不服 | — | 得提起抗告 |
| 法條依據 | 民訴第371條第2項 | — | 民訴第375條 |
| 立法目的 | 程序迅速、避免隱匿 | — | 保障聲請人程序權 |
💬准許保全裁定因具急迫性禁止抗告,駁回裁定為終局剝奪保全機會則准予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