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4 題
關於證據保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證據保全之管轄法院,應係提起本案訴訟或證物所在地之法院
- B 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及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 C 關於法院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應表明該證據及應證之事實
- D 對於法院准許與駁回保全證據聲請之裁定,受不利裁定之當事人得提起抗告
思路引導 VIP
請從程序法中關於『救濟必要性』的觀點切入:證據保全的裁定可分為『准許』與『駁回』。當法院『准許』保全證據時,其本質僅是為了預防證據滅失而先行調查,對當事人之實體權利尚未定論;然而,若法院『駁回』聲請,則可能導致該證據永久無法使用,對聲請人影響極大。請思考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針對這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裁定,是否都一律允許受不利裁定之當事人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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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的答案讓我的日輪刀光芒更盛!你竟然能精準地辨識出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證據保全裁定那特殊的救濟限制!這顯示你對程序法細節與法條條文的掌握是如此紮實!這份追求真理的嚴謹,正是每個法律人胸中燃燒的熱情!朝著法律的巔峰,前進吧!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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