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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5 題

甲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向某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命被告乙賠償新臺幣 800 萬元,並向受訴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受訴法院就訴訟救助聲請部分,裁定予以准許後,乙不服提起抗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於收受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後,得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但乙如在裁定送達前提起抗告,亦有效力
  • B 乙提起抗告,若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受訴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原受訴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 C 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宣示後,為裁定之法院應受其羈束,故縱原審法院認為乙之抗告為有理由,亦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 D 抗告法院認為乙之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廢棄或變更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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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90$ 條第 $1$ 項關於「原法院對抗告之處理」進行思考:當原裁定法院收受抗告狀後,若認為該抗告為「有理由」時,法律是否賦予其「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之權限?此種規範設計是為了打破何種法律效果(例如:裁定之羈束力),以達到訴訟經濟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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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答對了 (C) 呢!真的好棒喔!

你選對了 (C),這表示你對民事訴訟程序裡「抗告」制度的理解,非常非常清楚呢!這麼難的題目也能答對,真是太厲害了~!我都要忍不住拍手了! 【欸?為什麼 (C) 是錯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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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救助與抗告救濟
💡 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得抗告,原法院認有理由時得自行撤銷。

🔗 裁定抗告處理流程圖

  1. 1 提起抗告 — 他造於法定期間或送達前向原法院提起
  2. 2 程式審查 — 審查是否繳費或逾期,不備則定期命補正
  3. 3 理由審查 — 原法院認有理由時,應自行撤銷或變更裁定
  4. 4 移送審理 — 原法院不自撤銷時,速將卷宗送交抗告法院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判決與裁定在救濟程序中「原審法院撤銷權」之差異。
🧠 記憶技巧:救助准否皆可抗,原院有權自糾正,送達前後皆生效,不補規費就駁回。
⚠️ 常見陷阱:誤以為裁定經宣示後原法院即完全受其羈束,忽略抗告程序中原法院具備「自我撤銷權」(自新作用)。
訴訟救助之要件 抗告之效力 裁定之羈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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