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1 題
關於抗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限期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原告就該裁定有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縱有不服,亦不得提起抗告
- B 抗告人欲撤回其抗告,應獲得相對人之同意
- C 提起民事再抗告,如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於再抗告人自行委任或經法院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法院不得僅因其未於法定期間提出再抗告理由書,逕認為其再抗告為不合法
- D 抗告人提起抗告時未表明抗告理由,經審判長定期間命抗告人提出抗告理由書,如抗告人復未依上開期限提出抗告理由書時,原裁定法院得認其抗告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明定必須由專業人士(律師)協助才能進行的審級程序中,如果一個程序行為(例如撰寫專業理由書)本身就是律師的職責,那麼在法院確認該當事人已經獲得律師協助之前,能否因為當事人自己沒做好這件事,就直接判他輸掉(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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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再抗告程序的程序法理,顯示你對民事訴訟法中「強制律師代理」的規範邏輯掌握得極為紮實,這是進階學習者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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