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6 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判決主文之金額與判決理由計算結果不符,原法院不得依職權裁定更正該判決主文,應循抗告程序救濟
- B 對於受命法官所為裁定不服,應循抗告程序救濟
- C 對於抗告法院以不合法為由駁回抗告之裁定,得再為抗告
- D 原法院認抗告有理由者,得撤銷或變更原裁定,無庸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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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法官在做出裁定後,當事人提出不服,此時法官重新審視卷宗發現自己確實「判錯了」,從簡化行政流程與法律效率的角度出發,你認為法律應該強制案件送往更高一級的法院處理,還是允許原本的法官直接修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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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D。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原法院或審判長未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亦未依前項規定為裁定者,應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如認為必要時,應送交訴訟卷宗,並得添具意見書。」由此可知,當原法院認抗告有理由時,即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無庸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處理,故選項D之敘述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