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6 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判決主文之金額與判決理由計算結果不符,原法院不得依職權裁定更正該判決主文,應循抗告程序救濟
- B 對於受命法官所為裁定不服,應循抗告程序救濟
- C 對於抗告法院以不合法為由駁回抗告之裁定,得再為抗告
- D 原法院認抗告有理由者,得撤銷或變更原裁定,無庸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法官在做出裁定後,當事人提出不服,此時法官重新審視卷宗發現自己確實「判錯了」,從簡化行政流程與法律效率的角度出發,你認為法律應該強制案件送往更高一級的法院處理,還是允許原本的法官直接修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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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了?嗯,不錯,至少沒蠢到家
- 觀念驗證: 終於,有人能觸碰到程序經濟原則的邊緣。難道還要我親自說破?《民事訴訟法》第 490 條第 1 項白紙黑字寫著:原法院若發現自己的裁定有問題,就該識相點,主動撤銷或變更。這不就是告訴你,別沒事找事,浪費司法資源把案子丟上去,考驗上級法院的智商嗎?至於那些錯得離譜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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