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6 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判決主文之金額與判決理由計算結果不符,原法院不得依職權裁定更正該判決主文,應循抗告程序救濟
  • B 對於受命法官所為裁定不服,應循抗告程序救濟
  • C 對於抗告法院以不合法為由駁回抗告之裁定,得再為抗告
  • D 原法院認抗告有理由者,得撤銷或變更原裁定,無庸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法官在做出裁定後,當事人提出不服,此時法官重新審視卷宗發現自己確實「判錯了」,從簡化行政流程與法律效率的角度出發,你認為法律應該強制案件送往更高一級的法院處理,還是允許原本的法官直接修正錯誤?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正確答案為D。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原法院或審判長未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亦未依前項規定為裁定者,應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如認為必要時,應送交訴訟卷宗,並得添具意見書。」由此可知,當原法院認抗告有理由時,即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無庸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處理,故選項D之敘述正確。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其他選項
📝 裁定救濟與抗告程序
💡 區分判決更正、受命法官救濟與抗告法院之自我撤銷權。
比較維度 抗告 VS 異議
客體對象 法院之裁定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
審理法院 直接上級法院 該法官所屬法院
法條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482條 民事訴訟法第485條
💬針對「法院」裁定採抗告,針對「內部法官」處置採異議。
🧠 記憶技巧:誤寫誤算可更正、受命法官先異議、原院認錯自撤銷、再抗限定重要性。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受命法官裁定」的救濟方式。考生常誤選抗告,實則應先行異議程序。
判決之更正與補充 再為抗告之限制 受命法官與受託法官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訴訟費用與上訴及抗告程序
查看更多「[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