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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6 題

甲列乙為被告,提起給付新臺幣 200 萬元之訴訟,第一審法院准許甲之假扣押聲請,乙不服提起抗告。關於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及後續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抗告法院認乙之抗告有理由,廢棄原裁定而自為裁定,若非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甲不得再為抗告
  • B 抗告法院認乙之抗告無理由,而為駁回之裁定,若非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乙不得再為抗告
  • C 無論抗告法院認乙之抗告有無理由而為裁定,抗告權人欲再為抗告而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抗告不因此而不合法
  • D 抗告法院認乙之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乙不得再為抗告,但得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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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民事訴訟法》第 $495$ 條之 $1$ 第 $2$ 項之規定,思考對於裁定提起『再抗告』時,是否準用第三審上訴程序關於強制委任律師之法定要件?若抗告人未依此要件委任律師,其程序行為之合法性將面臨何種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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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觀念驗證:為何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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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正確之依據?
📝 假扣押裁定之再抗告程序
💡 假扣押再抗告採許可制、法律審性質且律師強制代理。

🔗 假扣押裁定救濟流程與門檻

  1. 1 第一審裁定 — 法院准許或駁回假扣押聲請
  2. 2 抗告(第二審) — 對原裁定不服,由抗告法院(高院)審理
  3. 3 再抗告(第三審) — 限「法規顯有錯誤」且「律師強制代理」
  4. 4 程序終局 — 最高法院裁定為最終決定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權利質權或抵押權之執行裁定,其救濟程序亦有類似限制。
🧠 記憶技巧:再抗告三要件:法規錯、極重要、律師到。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再抗告」與「抗告」的程序要求相同,忽略了再抗告已進入法律審性質,必須強制律師代理。
保全程序之抗告 第三審律師強制代理 裁定之再抗告許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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