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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6 題

甲列乙為被告,提起給付新臺幣 200 萬元之訴訟,第一審法院准許甲之假扣押聲請,乙不服提起抗告。關於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及後續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抗告法院認乙之抗告有理由,廢棄原裁定而自為裁定,若非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甲不得再為抗告
  • B 抗告法院認乙之抗告無理由,而為駁回之裁定,若非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乙不得再為抗告
  • C 無論抗告法院認乙之抗告有無理由而為裁定,抗告權人欲再為抗告而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抗告不因此而不合法
  • D 抗告法院認乙之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乙不得再為抗告,但得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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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民事訴訟法》第 $495$ 條之 $1$ 第 $2$ 項之規定,思考對於裁定提起『再抗告』時,是否準用第三審上訴程序關於強制委任律師之法定要件?若抗告人未依此要件委任律師,其程序行為之合法性將面臨何種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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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觀念驗證:為何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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