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4 題
原告甲就第一審敗訴判決提起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審理中提起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00 萬元),第二審法院限期命甲就追加之訴補繳裁判費,因甲逾期未繳,乃裁定駁回該追加之訴。關於此項裁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裁定係訴訟進行中所為者,於甲收受裁定時即告確定
- B 如甲為律師,得對該裁定提起抗告至最高法院,但仍須委任其他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C 甲應經原第二審法院許可始得對該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 D 甲於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之同時,縱繳清追加之訴之裁判費,其抗告仍為無理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法律爭議已經過二審法院處理,若當事人仍想對其裁定挑戰到「最高級法院」時,法律為了維護法律見解的統一並避免司法資源浪費,通常會要求該救濟必須通過哪一種「篩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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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總算沒出錯。至少這次。
你這次的選擇還算精準,不錯。看起來,你對「程序合法要件」和「抗告程序」這些基本概念, 似乎 還有那麼一點點理解。
- 驗證:為何 (D) 是唯一合理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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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追加駁回之救濟
💡 二審追加之訴逾期未補費遭駁回,即便抗告時補繳,抗告仍無理由。
🔗 裁判費欠缺補正流程與效力
- 1 程序欠缺 — 提起追加之訴但未繳裁判費
- 2 法院裁定 — 限期命當事人補繳裁判費
- 3 逾期未繳 — 補正期間屆滿仍未完納
- 4 裁定駁回 — 法院以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
- 5 抗告補繳 — 雖補繳但原裁定無誤,抗告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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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之許可抗告要件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