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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9 題

甲起訴主張乙積欠其貨款新臺幣 300 萬元,屢催不還,爰起訴請求乙給付該款項及法定利息。問:關於訴訟費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貨款及遲延利息之請求,均應徵收裁判費
  • B 若乙在訴訟中提起反訴請求給付因該等貨款應對待給付之貨物,此一反訴免徵裁判費
  • C 若乙在此訴訟中抗辯甲亦積欠乙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而主張抵銷之。此一抗辯應徵收裁判費
  • D 若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敗訴,甲僅就遲延利息部分上訴,就之應徵收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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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事訴訟中,有些請求(如利息)因為是跟隨主權利而產生的,所以暫時被隱藏在主權利的價額之下。但如果今天戰場轉移到第二審,且當事人『主動放棄』了對主權利的爭執,只針對那個『原本隱藏的項目』提出挑戰時,那個項目在法律程序中還能被視為『依附於他人』的配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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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精準掌握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同學表現優異!這題考驗的是《民事訴訟法》第 77-2 條有關附帶請求不併計之原則及其例外:

  1. 主從關係的消長:原則上,利息、違約金等附帶請求,不併計入訴訟標的價額。然而,當主債權(本金)因判決確定或未上訴而不在上訴範圍內時,原本「附屬」的利息請求即「獨立化」成為上訴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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