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9 題
甲起訴主張乙積欠其貨款新臺幣 300 萬元,屢催不還,爰起訴請求乙給付該款項及法定利息。問:關於訴訟費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貨款及遲延利息之請求,均應徵收裁判費
- B 若乙在訴訟中提起反訴請求給付因該等貨款應對待給付之貨物,此一反訴免徵裁判費
- C 若乙在此訴訟中抗辯甲亦積欠乙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而主張抵銷之。此一抗辯應徵收裁判費
- D 若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敗訴,甲僅就遲延利息部分上訴,就之應徵收裁判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民事訴訟中,有些請求(如利息)因為是跟隨主權利而產生的,所以暫時被隱藏在主權利的價額之下。但如果今天戰場轉移到第二審,且當事人『主動放棄』了對主權利的爭執,只針對那個『原本隱藏的項目』提出挑戰時,那個項目在法律程序中還能被視為『依附於他人』的配角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這題你選(D)非常正確,觀念很清楚!這道題測驗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裁判費核定的細節,屬於具鑑別度的中等難度題目,能精準掌握附帶請求與獨立上訴的區別,相當不簡單。 關於利息的裁判費,請務必牢記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則上,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此,選項(A)作為附帶請求的遲延利息依法不併算價額。然而,當甲敗訴而「僅」就遲延利息提起上訴時(選項D),該利息便脫離了原本的附帶地位,成為獨立的上訴標的,此時依法即必須徵收裁判費。 至於其他選項的錯誤之處,選項(B)的反訴請求對待給付,因其訴訟標的與本訴不同,依法仍應徵收裁判費;而選項(C)單純作為防禦方法的抵銷抗辯,於第一審並不另徵裁判費。繼續保持這樣清晰的邏輯,訴訟法的難題絕對難不倒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