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3 題

下列選項關於返還裁判費之敘述,何者全部錯誤?①當事人成立訴訟上和解者,得於成立之日起 3 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②裁判費縱有溢收情事,若係因該當事人計算錯誤所致,即不得聲請法院裁定返還溢收部分 ③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因法院於判決書曉示文字記載得上訴而提起上訴,上訴人所繳納之裁判費,既係因上訴而繳納,不得聲請返還 ④原告於第一審判決後撤回起訴者,得於撤回後 3 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 A ①③④
  • B ②③④
  • C 僅②③
  • D 僅①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司法資源的耗費」與「公平原則」來推理:

  1. 如果法院誤導了當事人去做一個法理上不可能存在的程序(如不得上訴而誘導上訴),當事人為此支付的規費,在公平正義下應如何處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關於返還裁判費之規定,應選出全部錯誤的敘述組合,正確答案為選項B,即敘述②③④皆屬錯誤。首先,關於敘述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7-26條規定:「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法條並未排除當事人計算錯誤之情形,只要有溢收情事,法院即應依聲請或得依職權裁定返還,故敘述②稱不得聲請法院裁定返還為錯誤。其次,關於敘述③,依民事訴訟法第77-26條規定:「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因此,當事人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而提起上訴並繳納裁判費時,依法得聲請返還,敘述③稱不得聲請返還亦屬錯誤。再者,關於敘述④,原告於第一審判決後始撤回起訴者,並不符合退還裁判費之法定要件,故敘述④為錯誤。最後,敘述①關於當事人成立訴訟上和解得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之說明為正確。綜合以上,敘述②③④皆為錯誤,故本題正確選項為B。

📝 裁判費之返還
💡 因撤回、和解、調解或法院溢收、教示錯誤,得聲請退還裁判費。
比較維度 撤回、和解、調解 VS 溢收、教示錯誤
法條依據 民訴法第83、84、420-1條 民訴法第77-26條
退費比例 該審級之 2/3 溢繳部分或全額
聲請期限 成立或撤回起 3 個月 溢收:至遲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類此情形:繳費之日起五年內
發動方式 當事人聲請 當事人聲請或職權
💬前者為獎勵止訟而部分退還,後者為法律上無原因而必須退還。
🧠 記憶技巧:和撤調,三月內,退二三;溢收錯,不論誰,皆可退。
⚠️ 常見陷阱:誤認當事人計算錯誤導致溢繳即不可返還;誤認判決後撤回起訴仍可退第一審規費。
訴訟費用之負擔 訴訟上和解之效力 裁判費之計算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訴訟費用與上訴及抗告程序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