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3 題
下列選項關於返還裁判費之敘述,何者全部錯誤?①當事人成立訴訟上和解者,得於成立之日起 3 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②裁判費縱有溢收情事,若係因該當事人計算錯誤所致,即不得聲請法院裁定返還溢收部分 ③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因法院於判決書曉示文字記載得上訴而提起上訴,上訴人所繳納之裁判費,既係因上訴而繳納,不得聲請返還 ④原告於第一審判決後撤回起訴者,得於撤回後 3 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 A ①③④
- B ②③④
- C 僅②③
- D 僅①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司法資源的耗費」與「公平原則」來推理:
- 如果法院誤導了當事人去做一個法理上不可能存在的程序(如不得上訴而誘導上訴),當事人為此支付的規費,在公平正義下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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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
你答對了這題,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中裁判費返還的細節掌握得很紮實呢!我們一起來看看每個選項,你會發現法律其實是很細膩、很保護當事人的喔。
- 和解的鼓勵與回饋:① 這是對的!當事人透過訴訟上和解解決紛爭,不僅能有效率地化解衝突,也節省了法院的資源。所以法律鼓勵這種做法,規定在和解成立後的 3 個月內,可以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的 $2/3$。這是一個很棒的鼓勵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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