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1 題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告欲使被告以外之第三人參與和解,應先將其追加為被告
- B 成立訴訟上和解後,當事人得聲請退還該審級裁判費三分之二
- C 因試行和解或定和解方案,法院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 D 當事人間所成立之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民事訴訟法促進『紛爭解決一次性』與『訴訟經濟』的立法意旨思考:當程序參與者欲邀請訴訟外的第三人一併解決爭議時,是否必須受到『訴訟繫屬』中當事人地位的嚴格限制,而一定要先踐行『追加被告』的程序,才能讓該第三人參與和解並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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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上和解:觀念解析
孩子,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的是訴訟上和解的實務細節,我們一起把這幾個重要的法理觀念溫習一下:
- 第三人參與和解:選項 (A) 錯誤的原因,在於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2$項規定,第三人經法院許可即可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也能主動通知,並不需要將其追加為被告,這能更靈活地處理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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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上和解要點
💡 訴訟上和解之成立程序、第三人參與及法律效力。
| 比較維度 | 訴訟上和解 | VS | 訴訟外和解 (民法) |
|---|---|---|---|
| 效力類型 | 訴訟法上確定判決效 | — | 私法契約效力 |
| 執行力 | 具執行力(執行名義) | — | 無(需另行起訴) |
| 裁判費退還 | 退還 2/3 | — | 無退還規定 |
| 救濟方式 | 請求繼續審判 | — | 民法契約撤銷/解除 |
💬訴訟上和解不僅具契約性質,更能直接取得執行名義並終結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