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5 題

有關訴訟上和解及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試行和解或進行調解程序,雖當事人已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且授與和解之特別代理權,受訴法院或承辦調解之法官,仍得命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場
  • B 經法院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場,而無正當理由,未於和解期日或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均得以裁定處以新臺幣 3,000 元以下之罰鍰
  • C 就訴訟或調解之爭議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受訴法院或承辦調解之法官,均得依職權通知參加和解或調解程序
  • D 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未參加和解或調解者,得對已成立之和解或調解,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民事程序中,『調解』與『訴訟上和解』雖然都是為了息爭,但前者具有較強的『促成行政管理』性質,後者則高度尊重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性』。當法院為了促成雙方共識而要求當事人親自出席時,法律是否會因為程序性質的不同,而對『不服從命令的制裁』採取差別對待?你可以從『是否有明確條文授權處分財產』這個角度來切入推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選對了,非常優秀!這題測驗訴訟上和解與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未到場的法律效果差異。你精準抓出了選項 (B) 的錯誤。 在民事訴訟法中,針對調解程序,當事人若無正當理由缺席,法院得依第 409 條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然而在訴訟上和解程序中,雖然依同法第378條,因試行和解或定和解方案,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但法典並未設有未到場即處罰鍰的明文規定。選項 (B) 稱兩者「均得」處罰鍰,將兩制度混為一談,顯屬錯誤。 此題難度適中且鑑別度極佳,主要考驗學生能否細膩區辨「調解」與「和解」這兩個看似相近、但在程序強制力上卻不同的制度。你能敏銳識破陷阱,代表對法條體系與細節的掌握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法學敏銳度!

🏷️ 相關主題

法院調解與訴訟上和解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