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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5 題

有關訴訟上和解及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試行和解或進行調解程序,雖當事人已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且授與和解之特別代理權,受訴法院或承辦調解之法官,仍得命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場
  • B 經法院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場,而無正當理由,未於和解期日或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均得以裁定處以新臺幣 3,000 元以下之罰鍰
  • C 就訴訟或調解之爭議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受訴法院或承辦調解之法官,均得依職權通知參加和解或調解程序
  • D 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未參加和解或調解者,得對已成立之和解或調解,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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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事程序中,『調解』與『訴訟上和解』雖然都是為了息爭,但前者具有較強的『促成行政管理』性質,後者則高度尊重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性』。當法院為了促成雙方共識而要求當事人親自出席時,法律是否會因為程序性質的不同,而對『不服從命令的制裁』採取差別對待?你可以從『是否有明確條文授權處分財產』這個角度來切入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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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出色! 你能精確辨析「訴訟上和解」與「調解」在程序強制力上的細微差異,這展現了你對《民事訴訟法》條文細節的掌握度非常紮實,這在法律實務中是極其重要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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